全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的“浙江实践”
编者按
2016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全国率先开展“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建设,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切实提升了诉讼服务水平和审判质效,逐步打造出了践行司法为民的“浙江实践”。
本刊特推出一组封面文章,通过实地采访,深入挖掘“三大机制”建设的核心内涵,探究“三大机制”之间的内在联系,总结“三大机制”建设的现实意义,并以具有代表性的地方法院为窗口,以点带面,全面展现“三大机制”建设的阶段性成果,以期为全国法院提供可参考、可借鉴的工作经验。
勇立潮头谋新篇
浙江法院“三大机制”建设综述
2016年9月,浙江高院院长陈国猛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研
在浙江,清明的龙井、盛夏的荷花、深秋的桂子、隆冬的飘雪,拨动着人们心底灵动的琴弦;白墙黛瓦、廊桥扁舟、园林庙宇、水田村落,唤起了人们记忆中诗词咏诵的江南印象;群山环绕、水网交织、岛屿棋布、阡陌纵横,展现了名家笔下水墨山水的真实图景。
在浙江,习近平总书记留下了“鱼水情深”的坚实足迹,阐述了“红船精神”的核心内涵,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论断,谱写了“文化大省”的华丽诗篇,敲响了“法治浙江”的坚定槌音,擘画了“八八战略”的宏伟蓝图。
《之江新语》收录了习总书记在浙江工作时发表的232篇短论,生动论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彰显了为民之情最崇高的动人情怀。《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书写了总书记在浙江的工作经历和心得体会,总结了浙江新发展的战略思考和实践探索,树立了执政为民、真抓实干的典范。“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这是总书记在新时期对浙江的殷殷重托,也是浙江立足新起点,谋划新篇章,不断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精神指引和行动指南。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法治社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主动服务改革发展,为建设“两富”浙江和“两美”浙江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浙江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坚持改革创新,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尤其是在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加强互联网案件审理等方面进行了很有意义的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值得充分肯定。
立足案件大省的现实情况,为有效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司法公信力不强、诉讼服务水平不高等短板和问题,浙江高院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在全国率先全面开展了“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建设。
2016年9月,浙江高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按照“2016年下半年启动,2017年建成,2018年见效”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对浙江法院今后3年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等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划和具体部署。2017年3月,浙江高院下发了《关于“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建设的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细化、落实了各项要求。
据浙江高院院长陈国猛介绍,总体来说,“三大机制”建设是积极构建一个除庭审环节之外的、涵盖所有司法服务功能的体系,通过提供一站式、综合性、全方位的诉讼服务,加强人民群众诉讼权益保障,加大诉前和审前的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司法产品,有效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和对司法公信的认可度。
建立“大立案”:
最多跑一次,最好不用跑
一起管辖权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的合同纠纷案,竟然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跨域受理成功,这种在过去难以想象的场景,如今已经成为现实。
2017年4月27日,一家位于福建泉州的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体验了全国首例跨省域立案服务。该公司带着诉讼材料就近来到丰泽法院,准备起诉住址地在浙江黄岩的王某。丰泽法院进行形式审查后,随即在线向黄岩法院推送了受理材料。立案审核后,黄岩法院当即通过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将盖有电子签章的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推送至丰泽法院,同时通过网上电子送达平台向被告进行了送达。从立案到送达,整个过程不到半个小时。
这是浙江高院首次积极探索跨省域立案,为当事人节省了大约500元车船费,节约了至少8个小时。
跨域立案是浙江高院建设“大立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事人可就近选择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办理属异地法院管辖案件的立案手续,当场签收相关诉讼文书。即使材料有所欠缺,当事人也能当场收到一次性告知补正通知书,在按照要求补正后,邮寄给受诉法院即可,从而保证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即可完成登记立案。
“这个非常好,操作很简单,属于其他地市的案件可以就近到法庭通过网络系统帮助立案,真正是司法便民。”2016年11月,周强院长来到浙江省桐乡市乌镇人民法庭调研,在观看跨域立案的现场演示后,给予了高度称赞。
浙江境内山地、丘陵众多,素有“七山一水二分田”之说,加之拥有全国最长的海岸线和数量最多的岛屿,很多偏远地区交通相对不便。跨域立案为老百姓提供了“家门口的诉讼服务”,免去了当事人多次往返异地法院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节省了诉讼成本,在实现司法便民为民的同时,提高了立案质效。
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表示,推行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可以改变各个法院之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状况,建立起法院之间横向和纵向系统化、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联动机制,开创跨地域、跨法院、跨层级的诉讼服务新格局。
据陈国猛院长介绍,浙江高院在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并依法规制滥诉的同时,不断创新立案方式,除跨域立案之外,大力推行网上立案、延伸立案,使立案在时间、空间、质量、内容4个维度得到实质性提升,力争实现“100%的案件最多跑一次、50%的案件一次不用跑”,切实打通立案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浙江法院开通了全方位、直通式、兼容性的网上立案服务平台,当事人通过实名注册后,可直接在线提交一审民事起诉状、行政起诉状、强制执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享受网上审核送达、网络调解平台先行调解等服务。通过该平台,当事人足不出户便可以解决立案、信访、查询、材料转收等除开庭之外的大部分诉讼事务,真正实现“一次不用跑”。
2017年3月,浙江高院印发了《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和《浙江法院跨域立案规则(试行)》,明确和细化了各项相关工作,为“大立案”机制的有效落地提供了行动指南。
延伸立案是浙江法院把诉讼服务真正送到老百姓家门口的又一创新举措。浙江法院突破办公场所的地域限制,将立案服务送至海岛、山村等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当事人可选择到所在乡镇(街道)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中心和司法所,在那里通过网上立案服务平台向受诉法院提交立案申请。
在位于浙江西部、钱塘江上游的衢州市衢江区,地形以山脉、丘陵为主。为方便群众诉讼,衢江区人民法院本着“法院多一事,群众少一事”的总体理念,不断加强与公安、乡镇合作,在全区9个派出所、21个乡镇(街道、办事处)、272个行政村(社区)挂牌成立了“公法联调”“所庭联动”工作点,当事人可就近向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递交诉状,递交诉状的日期即视为向法院起诉的日期。实施半年来,已收转立案材料200余份。
完善“大服务”:
实现全方位司法便民
走进浙江高院律师服务中心,前台摆放着电脑、内外网电话、打印复印传真扫描一体机等办公设备,可以为律师提供信息查询和打印传真等服务。在档案借阅区,律师可以通过一扇门直接去往档案室,方便、快捷地查档阅卷。休息交流区摆放着三组沙发,为律师休息、交流提供了舒适的环境。
眼前的场景,只是浙江法院不断完善“大服务”机制的一个缩影。
2017年5月9日,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来到该中心,实地察看了律师阅卷室、会见室、更衣室等功能区域,高度赞赏了浙江高院完善“大服务”机制、为律师提供贴心服务、使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更加顺畅高效的各项举措。
陈国猛院长介绍,浙江法院以建设新型诉讼服务中心为载体,实现线上线下诉讼服务功能互通,构建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平台,将辅助性、事务性、社会服务性工作及部分审判工作前移,由诉讼服务中心提供庭审以外的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服务,为群众诉讼、律师履职、法官办案、审判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切实做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发展到哪里,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让每个当事人在诉讼的每一个过程中都能感受到司法公正,真正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
据了解,为切实提高司法服务水平,《考核办法》对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仪容仪表、行为举止、服务用语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各级法院对诉讼服务大厅进行改造升级,按照审判辅助性服务、审判事务性服务、审判服务、社会服务和律师服务五大区块进行合理布局。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不断改善条件,为群众接受诉讼服务提供便利舒适的空间环境。
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写有“值班律师”字样的标志牌引人注目。当事人到诉讼服务中心起诉时,能得到律师的免费帮助,这是衢州法院落实“大服务”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强化“大调解”:
打造“枫桥经验”升级版
历经半个多世纪的传承和发展,发源于浙江的“枫桥经验”历久弥新,乘着互联网时代的“东风”,焕发出了新的时代活力。
陈国猛院长表示,浙江法院不断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按照“纠纷解决分层递进”的思路,努力破解案多人少难题,发挥法院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的引领作用。通过制度创新,大力开展诉调对接与立案调解,打通诉讼外调解与诉讼内调解,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调解的纠纷过滤功能,最终达到将大部分案件在庭审前化解的目标。
浙江法院不断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合作,做实做强人民调解窗口,加强力量配备,落实激励机制,实现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充分发挥司法资源的最大效能,能在诉讼程序外解决的就不要带到审理程序中,能在开庭审理前化解的就不要等判决;加强与专业调解组织的对接,推进涉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知识产权、保险证券、涉军案件等矛盾纠纷的专业调解;建立未入额法官参与调解机制,将未入额法官充实到诉讼服务中心,专职从事立案调解工作,从而有效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让员额法官集中力量精审“繁案难案”,做到适当的调审分离;积极探索调解程序前置机制,对家事、相邻关系、小额债务、劳资、消费者权益、交通事故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实行诉前委派调解或立案后由调解法官径行调解;实行繁简分流,大力推进调解程序与速裁机制相衔接,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西倚天目山、南濒钱塘江的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示范法院。该院通过构建深入基层一线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例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行业调解前置和涉网纠纷诉调衔接两大机制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了化解矛盾纠纷的多种途径。
建设保险行业调解前置机制是余杭法院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的重要一环。余杭法院专门出台流程操作细则,设立余杭区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在该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设调解办公室,在条件成熟的保险公司设调解点,实现了司法、行政与保险等不同部门的联动协作,为当事人在传统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之外,提供了具有便捷、高效、专业等优势的行业调解新选择。自该机制运行以来,余杭法院以审理为主的民事案件受案数量明显下降,司法确认案件数量大幅提升。保险行业调解前置成功地消化了大量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已经发展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多元化解的“第一道防线”,有效减轻了法官的工作压力,节约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为行业治理和社会治理开辟了全新渠道。
过去,杭州以古都风韵和诗画名家而闻名中外,如今,这里的互联网产业蓬勃发展,被誉为“中国电子商务之都”。为顺应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促进网上争议多元化解,余杭法院大力推进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建设,探索“网上纠纷网上解”的司法运行机制。在网上法庭的运行流程中,在线诉前调解是前置程序,当调解不成时,案件才会进入诉讼程序。据介绍,余杭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交易类纠纷的非诉讼化解方式主要包括专职调解和特邀调解两大类。
2013年,余杭法院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涉网纠纷诉调衔接机制合作意向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设立驻余杭法院工作站,开展专职调解。自2014年2月正式运行以来,该工作站有3名常驻调解员负责开展涉网纠纷调解工作。目前,所有涉网案件均先行委派工作站调解。据介绍,截至2016年底,诉前委派调解成功758件,诉中委托调解成功1160件。
为充分发挥具有职业专长的律师在电子商务纠纷化解方面的作用,余杭法院在2016年与杭州市律师协会建立了涉电子商务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将杭州市律协推荐的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11名律师聘为特邀调解员,专门协调化解电子商务类纠纷,并纳入该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截至2016年底,已成功调解702件。(宫雪)
干在实处 走在前列 着力打造“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品牌
专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国猛 高绍安 摄
2016年,浙江法院的主要办案指标继续保持在全国法院前列: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49万件,办结145.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11.9%和14.2%,收案数量居全国第三位,结案数量居全国第二位;一线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260.3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3倍,以全国1/26的编制数办结了全国1/13以上的案件,名列全国第一;上诉率为8%,二审改判发回率为6.7%。
浙江作为案件大省,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为更好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努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和司法公信力,2016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并于2017年3月下发了《关于“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建设的考核办法》,力争实现“2016下半年启动、2017年建成、2018年见效”的既定目标。
浙江高院为何提出要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工作机制?“三大机制”建设如何一步步有序开展?目前进展情况和成效如何?下一步有哪些工作安排?带着这一系列问题,本刊专访了浙江高院院长陈国猛,从不同角度深度解读“三大机制”建设。
《中国审判》:2016年初,您率先提出在浙江大力推进“三大机制”建设的工作设想。请您介绍一下推进“三大机制”建设的总体理念和主要内容。
陈国猛:2016年,浙江法院在省委的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省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自觉扛起“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使命,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诉讼服务的新需求和新期待。浙江法院一直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推进“三大机制”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大机制”主要包括:“大立案”方面,要建立健全立案督导和违法滥诉防范机制,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大力开展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延伸立案等便民工作,努力打通立案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大服务”方面,要提升诉讼服务大厅建设,整合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优化律师诉讼服务,建立集中送达、保全和鉴定机制,为群众诉讼、律师办案提供更优质的诉讼服务;“大调解”方面,要深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未入额法官参与调解机制、调解程序前置机制和新型网络在线调解机制,让解决纠纷的渠道更多、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中国审判》:“三大机制”建设涵盖了方方面面的司法服务功能,内涵非常丰富。三者各自的定位和相互关系是什么?
陈国猛:三大机制”既是一个有机整体,各自又有丰富的内涵。
“大立案”是前提条件。只有让案件立得进来,才有服务的可能和调解的必要。没有“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也就无从谈起。
“大服务”是价值目标。司法说到底是一项社会服务工作,是国家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才能让他们在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避免“裁判虽公但感觉不公”的情形发生,进而实现司法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
“大调解”是核心功能。司法的功能不能仅仅停留在依法裁判,而应定位于纠纷解决。只有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立案调解、诉调对接等机制的解纷功能,才能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真正解决案多人少的难题,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
《中国审判》:2017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胜之年,也是供给侧结构改革的深化之年。浙江法院大力推进“三大机制”建设有哪些现实意义?
陈国猛: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作出了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并多次召开重要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出重要指示。浙江高院大力推进“三大机制”建设,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科学谋划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坚强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之需。当前,立案登记制改革已经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等现象已基本杜绝。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涌现,例如立案不便利、不经济以及违法滥诉等情况依然存在。浙江高院提出建立“大立案”机制,就是要以问题为导向,不断提高立案水平,既要防止“立案难”回潮,打通解决“立案难”的“最后一公里”,把立案服务真正延伸到老百姓的家门口,又要把大量违法滥诉、虚假诉讼阻挡在法院门外。
二是提升司法为民水平之要。从总体上看,虽然浙江法院的司法服务水平较好,但与群众、律师及法官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潜力,尤其是作为人民法院服务群众窗口的诉讼服务中心,仍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服务内容单一、功能区划不清、信息化程度不高、便民水平不够、窗口作风建设有待加强等。浙江高院提出“大服务”机制,就是聚焦上述短板,力求按照便利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的要求,为群众诉讼、律师办案、法官工作和审判管理提供更好、更周到的服务。
三是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之策。浙江一直是案件大省,同时由于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浙江法院的诉前化解数量不断下降,案多人少矛盾进一步加剧。对此,浙江法院提出“大调解”机制,一方面要从诉前化解和立案调解两方面着手,争取将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和审前,在源头上减少进入审判和执行的案件数量;另一方面,将一部分具有丰富审判经验、暂时未入额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安排到立案调解岗位,既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同时有助于顺利推进员额制改革。
四是促进现代社会治理之径。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多种多样,诉讼并不是最好的方式,而是最后的手段。将依法审判和多元化解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司法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作用,让更多纠纷在诉讼程序外或开庭审理前得到有效化解,才是快速解决矛盾纠纷、有效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和推进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正确途径,也是实现司法效能最大化的有力措施。
《中国审判》:按照“2016下半年启动、2017年建成、2018年见效”的总体要求,“三大机制”建设目前进展如何?取得了哪些阶段性成果?下一步重点工作是什么?
陈国猛:自2016年9月开始,“三大机制”建设逐步在全省法院全面推开,经过半年多的实践,阶段性成果显著。
“大立案”方面:
浙江法院在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同时,不断创新立案方式,大力推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延伸立案,力争实现100%的立案“最多跑一次”、50%以上的立案“一次不用跑”。目前,浙江法院已全面实现网上立案,2017年一季度的网上立案数量已达3.9万件。
浙江法院正在全面铺开跨域立案,目前已有105家人民法院和239家人民法庭全面开展了跨域立案诉讼服务,共跨域立案1.6万余件。在2017年3月召开的全国法院“跨域立案诉讼服务”试点工作培训会上,浙江高院作为两家高级人民法院代表之一,介绍了相关工作经验。
浙江法院正在积极推进延伸立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在一些未设人民法庭的乡镇(街道)综治中心设置自助终端一体机,或在一些农村淘宝店、银行服务终端为老百姓提供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缴纳诉讼费等服务,真正把诉讼服务送到百姓的家门口。
“大服务”方面:
提升诉讼服务大厅建设。因地制宜对诉讼服务大厅进行升级改造,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改善条件,为群众接受诉讼服务提供舒适的空间环境。按照审判辅助性服务、审判事务性服务、审判服务、社会服务和律师服务五大区块进行合理布局。
整合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研发升级“浙江智慧法院”移动客户端、网上法庭等智能服务平台,实现网上引导、网上立案、网上查询、网上咨询、网上阅卷、网上信访、视频接访、网上缴退费等智能服务。开展视频庭审、视频调解、视频接访等工作,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参与诉讼活动。
优化律师诉讼服务。各级法院均设立了律师服务中心,提供案件信息查询、卷宗查阅、会见法官、休息更衣等服务,并探索在律师事务所开设网上办理诉讼事项专用设施。完善各级人民法院方便律师执业的硬件配套设施,开辟律师进入法庭的专门通道,配备律师身份识别系统,律师可以通过扫描身份、识别代码等方式,免安检进入法庭。进一步开展法官、律师互评活动,构建符合现代司法规律的法官、律师良性互动机制。目前,浙江法院已经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律师服务中心的全覆盖。
建立集中送达、保全和鉴定机制。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送达、保全及委托鉴定平台窗口,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尝试购买社会服务,探索鉴定评估机制前置程序,切实有效地解决送达难、保全难、鉴定公信力不高等问题,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了良好保障。
2016年11月4日至5日,浙江高院在台州召开全省法院“三大机制”建设推进会暨“队伍建设年”、护航G20总结表彰会
“大调解”方面:
深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浙江法院与浙江省司法厅等签署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在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开展多维度、全方位、深层次的合作。目前,浙江法院已经实现人民调解窗口在诉讼服务中心的全覆盖,并建立了与医患、物业、道路交通、知识产权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专门调解机构的对接平台,建立了多形式、多渠道、多领域的纠纷联动化解机制。
建立调解程序前置机制。对家事、乡邻关系、小额债务、交通事故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实行诉前强制委派调解或立案后由调解法官径行调解,切实扭转立案登记制改革后,诉前解纷功能有所弱化的局面。建立未入额法官专职调解机制,将未入额法官充实到诉讼服务中心,专职从事立案调解工作,从而有效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让员额法官能集中精力审理“繁案”“难案”。
探索新型网络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浙江高院与新浪网联合打造了“浙江法院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借助“互联网+”的技术优势,整合线下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调解资源,将调解从线下搬到线上,在平台上实现调解资源的跨区域共享和优势互补,实现解纷需求与供给相均衡。目前,已导入的453名特邀调解员均已安装“浙江法院在线纠纷解决平台”的手机客户端和PC客户端,能够随时接受法院指派,开展调解工作。
下一步,浙江法院将打破不同纠纷解决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推动纠纷处理模式从现有的事后处理为主转变为源头主动预防。
《中国审判》:2017年3月,浙江高院出台了《关于“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建设的考核办法(试行)》,以任务清单的形式逐条明确“三大机制”建设的各项标准。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它将如何有效保障“三大机制”建设落到实处?
陈国猛:为深入推进“三大机制”建设,切实提高司法服务水平,有效破解案多人少矛盾,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浙江高院于2017年3月24日制定下发《关于“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建设的考核办法(试行)》,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对照考核要求,加强督促检查,一级一级卡实责任链条,一项一项盯紧落实,确保“三大机制”在2017年全面建成。
《考核办法》分为“大立案”机制、“大服务”机制、“大调解”机制和制度保障四大部分,包含30个项目,共计100分,并对诉讼服务中心评级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大立案”机制要求通过一次性告知、信件沟通、网上沟通和电子送达等方式,在本年度实现100%的立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最多跑一次”、50%以上的立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次不用跑”,即可完成案件的登记立案。二是“大服务”机制要求全面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各项软硬件功能,对诉讼服务中心的面积、标识、功能分区、设施、功能以及执行服务专区、12368服务热线等进行规范。三是“大调解”机制要求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强化诉前和审前调解,基层法院诉前化解率不低于10%,立案调撤率不低于40%。同时,为推动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考核办法》明确实行诉讼服务中心评级机制,分为五星、四星和三星3个等级。星级评定坚持公开公平、优胜劣汰、好中选优、能上能下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办法》并根据各候选单位计分排名综合确定。
此外,《考核办法》还设置了加分项目,鼓励各级法院在完成基本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创新、拓展功能、优化服务、创造经验,达到百花齐放的争创效果。同时,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使用,《考核办法》要求,浙江全省法院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三大机制”建设的宣传力度。(本刊记者|高绍安 宫雪)
“三大机制”建设衢江路径
衢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
衢江,古称瀫水,又称信安溪、信安江、衢港,是钱塘江主要支流、源头之一。衢江上起衢州市常山港、江山港合流的双港口,下迄兰溪市西南横山纳金华江接兰江,是浙江省衢州市的母亲河,上承徽州文化,下接金华八婺,孕育出别具特色的三衢文化。
旨在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的“三大机制”便是在这古老的三衢文化中生了根发了芽。2016年11月以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化解案件2070件,结案数占院机关结案总数的85%。共跨域立案63件,约占民商事收案的6.06%。
“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作出了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构建一站式、立体化、综合性新型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部署。衢江法院在全省率先完成新型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实现了庭审以外的全部诉讼和非诉讼服务在中心一站式办理,摸索出一条符合衢江法院实际的‘三大机制’建设新路径。”衢江法院院长程品方介绍说。
超一半民商事案件网络立案
点击“我要立案”,再输入姓名和其他信息……衢江区莲花镇的李某,正操作着一个新玩意儿¬¬——网上自助立案终端。
约10分钟后,一张立案回执单被打印出来,提示李某已经完成案件材料的网上提交,法院将在24小时内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没想到这么快就立好了,真的是方便。”李某所在的莲花镇属典型的山区,离衢江主城区较远,村民到城里立一个案子,一般要花上半天左右时间。
据了解,除了李某所在的莲花镇,这样的网上自助立案终端在衢江区还有两台,其中一台设置在南部的库区—小湖南,另一台设置在人流密集的工业区—廿里。这意味着,全区将近10多万来自偏远地区的群众,如果要向法院起诉,在开庭之前一次法院都不用跑,只要到当地的司法所动动手指,就可以自助立案。
程品方介绍说,2016年以来,为了真正做到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衢江法院在落实立案登记制的基础上,依托浙江高院“智慧法院”平台,积极推动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金融机构、当事人等进行网上立案,并在偏远地区司法所、综治办设置自助立案终端,目前已实现了5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通过网络立案。
此外,衢江法院还着力推进跨域立案,在诉讼服务中心设跨域立案窗口,对于应由院机关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选择就近通过法庭或者巡回审判站点递交材料,相关材料通过法庭与院机关之间便捷的联络通道实现快速流转和反馈。对于那些已经经过综治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先行调解的案件,当事人可就地向上述机构递交诉状,递交诉状日期即视为向法院起诉的日期。
“通过立案服务不断延伸至基层,最大程度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间和成本,为群众诉讼提供方便。”程品方说。
60余项司法服务“一站式”集中办理
“喂,是法院吗?我刚看到陈某在家里,但执行法官在外地出差,没法马上赶到现场,怎么办?”衢江法院12368司法服务热线另一头的申请执行人王某焦急地问。
2014年,陈某骑电瓶车将王某撞伤,法院判决陈某承担侵权责任,应赔偿王某11万元。判决生效后,陈某不但拒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还玩起了失踪的游戏,连过年过节都很少回来,法院也一直无法联系到他。
“别着急,我马上将您的来电转到执行事务接待中心,他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处理……”
仅过了两个多小时,执行事务接待中心的法官就赶到了30公里外的陈某家中。面对强制执行,陈某最终同意当场支付7万元,另考虑到陈某生活确实困难,王某也同意另4万元半年后再行支付。
“没想到执行事务接待中心法官动作这么快,要是没有他们,我的执行款就悬了。”王某激动地说。
近年来,随着执行案件日益增多,“外出办案”已经成为执行法官的常态,给很多当事人造成执行法官“人难找、事难办”的误解,甚至引发执行信访,影响了法院的对外形象。
为有效破解上述难题,助推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衢江法院成立了执行事务接待中心,将除执行实施之外的其他执行事务全部前置到大厅办理,实现了集中查控、失信名单纳入、执行公开、网拍按揭贷款、执破衔接等20多项功能一体化办理,实现了“执行有人引,材料有人收,案件有人查,电话有人接,咨询有人答,法官有人找”的服务目的。
除了执行事务,衢江法院还着力为当事人提供线下、线上全方位的司法服务。目前,衢江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下设家事调解中心、警务中心、律师服务中心、保全送达组,立案、信访、执行、调解、保全等60余项司法服务功能,实现了“一站式”集中办理。
开展“大调解”实现“最美”效果
衢江区樟潭街道新屋里社区的苏阳松老人是衢江法院的特邀调解员,也是“全国文明家庭”—胡金凤家庭的长子。现如今,苏老先生更多地致力于帮助更多濒临破碎的家庭重修于好。
“苏老先生,法院这边有个棘手的赡养纠纷案件,现邀请您协助调解。”衢江法院的调解微信群里出现了一条新信息。细看案件资料:夏某因怀疑父亲厚此薄彼而心生不满,已经七八年没有跟父亲说过一句话了。今年以来,老夏的身体越来越差,无奈之下,将儿子夏某诉至法庭。夏某的女儿小夏法学本科三年级在读,当起了父亲的代理人,眼看着祖孙三代间的大战就要爆发……
苏老先生主动请缨,现身说法,配合承办法官多次上门做工作,苦口婆心地引导祖孙三方看清家庭和睦的重要性。
最终,血浓于水,亲情在真情付出中被唤醒。
“爷爷,我代表爸爸向您道歉。”在苏老先生的鼓励下,作为孙女的小夏,勇敢地走出了和解的第一步。
最终,横亘在父子之间的感情冰山开始融化,已经多年没有喊过父亲的夏某也当场叫了一声“爸爸”,祖孙三代热泪盈眶,最终手挽着手离开了法院。
“家事调解中心刚成立不久,便迎来了一位出生刚3个月的原告。他被爷爷奶奶抱着来到法院,起诉他的父母,要求他们行使监护权、抚养权……”一年后,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家事调解指导法官黄甘富说起这个案件仍记忆犹新。该案最终在衢江法院家事调解中心和现场调解人员的努力下,宝宝的爷爷奶奶撤回了诉讼。
“2016年浙江高院部署‘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建设,衢江法院以此为契机及时将家事审判纳入该工作机制中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立家事调解中心,树‘最美’家事调解品牌,融‘最美’精神于家事调解,打造衢江特色的家事纠纷化解平台。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已初步形成。”衢江法院院长程品方介绍说。
衢江法院在全面启动诉讼服务中心改造升级过程中,腾出近百平米的空间设立家事调解中心,配齐电脑、打印机及饮水机等常用的便民设备,作为专门的家事调解场所。走进改建后的家事审判专用法庭,“以和为贵”“人和家兴”“责任担当”“亲情可贵”等传统家庭文化元素扑面而来,凸显浓厚的家庭调和氛围,彰显司法的柔性、温情。
胡甲与胡乙是同村邻里,40多年前,胡乙在自家门前离胡甲房子约1.5米处种植了一棵香枹树,几年后香枹树高过了胡甲的房屋,且不少树枝延伸触碰到了胡甲屋顶的瓦片,有的瓦片已破损,年复一年双方争吵不断,村乡基层组织调处都无好效果。斗转星移,一晃40多年,原来的乡变成了街道,2014年,街道办和村干部曾去调解过,仍无功而返。
胡甲向衢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引导到家事调解中心处理。受案的当天下午,家事审判指导法官柴宏玮、人民调解员翁爱国和两名法警赶赴纠纷现场,在街道办干部和村干部的协助下,组织双方当事人宣讲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指出胡乙香枹树枝侵犯了胡甲房屋权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现场调解达成协议,每年由村干部修剪妨碍到胡甲屋顶的香枹树枝;胡甲翻修瓦片时胡乙不得干涉等。村干部当即爬上屋顶修剪剔除了妨碍胡甲房屋的树枝。
特邀调解员参与衢江法院家事调解中心的家事纠纷调解
“该起纠纷的妥善处理得益于衢江法院积极构建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程品方介绍说,近年来,衢江法院与区妇联、团委共建家事调解中心,联合出台《关于家事纠纷诉调衔接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做好诉调衔接。与此同时,与妇联、团委、司法局、文明办、律师协会等组建了家事调解团队。通过衢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任命12名人民调解员,其中有3名人民调解员常驻家事调解中心办公。吸纳20名具有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社工师等专业资质的技术型人才、20名辖区范围内的先进人物、20名人民陪审员以及24名执业长、口碑好的律师等组成特邀调解团队,区妇联、团委的负责人以及乡镇妇联主席也在其列。这些调解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有些具有专业特长的,能够进行心理疏导、婚姻家庭咨询;有些来自社区、街道、乡镇、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了解社情民意,熟悉人土风貌;有些是社会道德楷模,具有正向价值引领作用。
衢江法院积极探索符合家事纠纷化解的各项机制建设,将家事案件从普通民商事案件中剥离出来,实行专业化审判的典型个案。
程品方介绍说,衢江法院扩大了家事案件受案范围,将相邻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以及因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引发的侵权纠纷等一并纳入家事审判,促进各项资源最大程度发挥效用。同时,选派3名社会阅历丰富、擅长调解的员额法官担任家事调解指导法官,配备热爱家事审判、工作耐心细致的女性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1名,建立了“1名家事指导法官+1名人民调解员+N名特邀人民调解员”的家事调解审判团队。与此同时,随着诉前调解制度、财产申报、家事调查制度、强化依职权主动干预制度、家事观察团制度的建立,衢江法院家事纠纷化解新模式日臻成熟。
在衢江法院,“最美”家事审判已是一道风景。自2016年8月推行家事审判改革以来,衢江法院家事纠纷诉前化解率从3%提升至58%,增长了近20倍;调撤率从55%提升至83.79%,增长了近30个百分点,平均审理天数从46天降至30天左右,缩短了三分之一;服判息诉率高,截至目前,无上诉上访案件。
随着“大调解”机制常态化运行,衢江法院目前已实现2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在诉前化解,70%以上的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调撤率同比均提升了近15个百分点。
“司法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但要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关键还在于要与当地先进文化、公序良俗相结合,要用老百姓的法,办老百姓的事,解老百姓的难,真正做到办民事、暖民心、谋民利。”院长程品方说。 (袁定波 苏来琪)
打造“互联网+审判”的“余杭模式”
鱼米之乡、丝绸之府、花果之地、文化之邦,这些各具特色的美誉指向了同一个地方—杭州余杭。这里位于京杭大运河南端,是良渚文化的发祥地,孕育了五千年中华文明的曙光。见证过历史沧桑,历经了千年蝶变,如今,信息时代的余杭正在续写新传奇。随着阿里巴巴等互联网龙头企业的落户,余杭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风向,已经发展成为互联网创业的“梦工场”。
围绕余杭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余杭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三大机制建设为抓手,充分利用区域优势,大力促进高新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为加快建设美丽余杭、打造中国创新高地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创新、实干、勇立潮头,这些“特质”贯穿于余杭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余杭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的唯一基层法院,也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导建设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试点法院之一。通过试点探索,余杭法院顺应了信息化时代发展的主题和趋势,不断创新司法审判方式,丰富“互联网+审判”的内涵,打造出了科技感和服务性完美融合的“余杭模式”。
“网上数据一体化”:
“互联网+交通审判”的新探索
2015年11月26日,余杭法院联合余杭区司法局、余杭区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召开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庞楚楚 摄)
在过去,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因为相关材料、理赔金额等事务,常常要在不同部门之间来回奔波。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常对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争执不下,各种新问题迎面而来。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建成,如此劳心费力的传统式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已经成为历史。
伴随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和交通网络的日臻完善,交通事故纠纷也大幅增加。近年来,余杭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达到了民事案件总数的近40%。为破解现实问题、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生活,余杭法院积极探索“互联网+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新模式,大力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
2015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批准余杭法院(一审)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综合改革试点,并明确要求余杭法院在开展试点工作的过程中,积极探索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前置、损害赔偿标准统一、全流程在线审理、简式文书改革等内容。2015年11月,余杭法院正式上线“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对交通事故案件实行从立案到判决的全流程在线处理。
据介绍,余杭法院“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目前已经基本建设完成。该平台设置了当事人界面、保险行业调解组织界面和法官界面,行业调解前置、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开庭审理3个系统模块已投入使用,为改革试点提供了全方位的技术保障,有效整合了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鉴定机构、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等部门职责,构建了完善的交通事故纠纷诉调衔接机制,探索出了一条具有余杭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这项探索很有意义,是在互联网时代对‘枫桥经验’的丰富和发展,要深入总结经验,认真加以完善,向全国法院推广。”
据浙江高院民一庭副庭长叶向阳介绍,保险行业调解前置是“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一大亮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报警后,首先在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相应信息会在这一过程中被录入系统。如果调解成功,即可一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官在线受理立案并作出裁定;如果调解失败,则直接进入在线立案,并自动获取调解阶段由调解员录入的信息,自动生成起诉状。当事人在线缴纳诉讼费用后,即可进入诉讼环节,被告也可以在线答辩、举证、视频开庭。
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前置程序的设置,有效发挥了保险行业协会的纠纷化解功能,将化解纠纷的防线从法院诉讼前移至行业调解,减轻了法院的收结案压力,保障优质的司法资源可以集中处理复杂纠纷。据了解,2015年11月至今,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前置调解案件3238件,成功调解3076件,调解成功率达95%。2016年,在道路交通事故总体上升近20%的情况下,余杭法院受理此类诉讼案件1003件,同比下降40%。
叶向阳副庭长表示,这一处理模式突破了部分数据壁垒,减少了当事人为同一材料在不同部门间来回奔波的次数,有效地提升了司法效率,促进了人民调解和行业调解的有机结合,为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新样本。
在一个平常的工作日,上午10点30分,余杭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的韦英俏法官正在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与以往的开庭场景不同,原、被告席和书记员席上空无一人。韦法官输入用户名,登录平台,进入网上办案系统的“在线审理”,测试原、被告当事人的视频和通话功能。所有准备工作就绪后,法官与原、被告代理人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正式开始庭审。
在举证、质证阶段,原、被告先前举证期限内上传的证据在线清晰地呈现在各方面前。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官当庭宣判。根据法官输入的案件信息,系统内嵌的自动理赔计算器自动计算出了赔偿数额,并自动生成裁判文书。仅仅40分钟后,案件审理完成。
这一幕是余杭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工作常态。“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的高效与便捷,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模式和法官的工作方式带来了深刻的变革。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类型化程度较高的特点,该平台在设计过程中,将赔偿理由、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赔偿流程等内容进行统一细分,积极探索突破城乡二元结构,最大限度地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和其他司法裁判标准,力求实现调判标准的一致性。通过植入各类情形的适用法律及赔偿标准,在系统内开发、嵌入了自动理赔计算器,可以根据实际案情自动计算赔偿金额,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内嵌理赔计算器的设置,以公开化的程序、可预测的标准、智能化的计算,促进了类案同判,并为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前置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支撑,最大程度地实现了社会公平正义。
余杭法院院长罗鑫表示,系统内嵌法律适用标准,司法完全公开透明,可以引导当事人对案件赔偿形成合理的预期,法律的指引作用在该系统中得到充分体现,大大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
为方便当事人以最快捷的方式实现保险理赔,余杭法院积极推进“一键理赔”实践工作。通过对接网上法庭案件管理平台与保险公司理赔系统,对经保险行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并经法院司法确认、经法院调解成功或线上开庭判决等案件,由保险公司根据当事人的线上申请和生效法律文书,在线一键快速理赔,实现当日调解、当日领款。据介绍,该平台目前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的理赔系统完成对接测试,有849件经保险行业人民调解的纠纷进入“一键理赔”,总金额近2700万元。
在“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平台基本建设完成,法院在线审理、保险行业调解、“一键理赔”等功能渐趋成熟的基础上,余杭法院积极探索开发“在线鉴定”模块,畅通网上对接渠道,与鉴定机构实现数据共享。该模块可以完成启动鉴定程序、选定鉴定机构、交纳鉴定费用、传输鉴定检材、形成鉴定意见等相关工作,并有效实现各鉴定节点的规范管理。“在线鉴定”建立了自动、有效的节点期限管理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鉴定程序,压缩“非正常”的鉴定时间,提高司法鉴定效率和一次性鉴定成功率。据介绍,目前已有11家鉴定机构参与数据对接。
电子商务网上法庭:
网上纠纷网上解
登陆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官方网站,以蓝白为主色调的首页界面简约明快,各功能模块的划分清晰明了。通过这个极具现代科技感的网上平台,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地参与诉讼全过程。
据了解,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致力于实现诉讼案件全程网络化和结构化,构建了包括起诉、调解、立案(管辖异议)、举证、质证、开庭、判决、执行等8个模块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应用。
2015年4月,浙江高院主导建设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确定杭州市西湖区、滨江区、余杭区3家基层人民法院和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分别审理网络支付纠纷、著作权纠纷、网上交易纠纷及其上诉案件,探索网上纠纷在网上解决的司法运行机制。
余杭法院在承担试点任务之后,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确立适合网上法庭审理的案件范围、推进结构化诉讼流程、建设专门的远程视频审判庭,并在2015年5月28日顺利开展了首个个案试点,公开开庭审理了王建荣诉深圳市西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为该系统的正式上线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该系统自2015年8月13日正式上线运行以来,余杭法院明确由立案庭专人负责网上法庭的立案审查工作。截至2017年2月,共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立案申请13781起。
余杭法院针对自身受理的电子商务交易纠纷,按照案由、当事人、证据等方面进行梳理和归类,分析共同点及可结构化的特征,并根据证据性质确定可适用于网上证据交换及开庭的类型,最后确定网络购物合同、产品责任、网络服务合同3类交易纠纷作为试点案件类型。
据余杭法院民四庭庭长成文娟介绍,余杭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诉讼案件整体呈以下特点:诉讼标的额相对较小,普遍集中在1万元以下,占全部案件的六成以上;当事人遍布全国,相对集中在浙江、湖南、山东、安徽、四川、广东、湖北、河北、河南、福建等省份,占全部案件的八成以上;交易平台通常为第二被告,原因主要基于案件管辖权的考量,以此满足通过该平台提起诉讼的要求;原告基本集中在80后和90后,且绝大部分案件诉讼是原告本人参与,基本没有聘请职业律师。
经过近两年的积极推进和大胆实践,余杭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运行已经基本趋于成熟,取得了宝贵的试点经验和显著的阶段性成效。
通过试点推进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开创了“网上纠纷线上处理”的先河,进一步消除了网购消费者对交易纠纷难以处理的后顾之忧,优化了杭州市,乃至浙江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的司法环境,提升了电子商务企业的吸引力,进而有效提升了网络交易的公信度,促进了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由“职业打假人”提起的大量产品质量责任纠纷诉讼,折射出了很多网上销售的产品在质量配料、外表包装、对外宣传等方面存在瑕疵。较传统的销售方式而言,网上销售的产品接受了更广泛的社会大众监督,从而倒逼生产者和销售者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规范经营行为。
电商服务平台长期成为被告的这一现实,促使其积极加强监管,净化平台空间,不断提升自身在社会和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从而提高竞争实力。同时,电商服务平台通过参与诉讼活动,可以了解相关商家的薄弱环节,有利于加强预防和提醒的力度,避免其他商家发生同样的问题。
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便利性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打破了传统诉讼的地域局限,避免案件双方来回奔波,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诉讼的各个环节,提高了诉讼效率。
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实现全流程在线处理,进一步增强了司法透明度,实现了以公开促公正的主旨。据介绍,该平台在全面推广使用后,将实现与电商平台的数据共享和分析,把大数据分析应用于审判管理,从而有针对性地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宫雪)
浙江律协:困扰律师参与诉讼老大难问题逐步得到解决
2016年11月30日,15位律师代表参观浙江高院律师服务中心
2016年9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在全省法院系统大力推行“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工作机制,意在提高诉讼服务水平、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不足等问题。随后,浙江各地法院深入推进“三大机制”建设,打通司法为民“最后一公里”。
2017年4月,本刊在浙江多地走访中了解到,“三大机制”建设也为律师执业提供了“VIP”通道,原来一些困扰律师参与诉讼的老大难问题在“三大机制”的帮助下逐步开始得到解决。
“大立案”推动解决“立案难”
据了解,网上立案和跨域立案是“大立案”机制的重要内容。2016年,浙江省律师协会信息化平台和浙江高院律师服务平台完成了数据对接,律师可以在服务平台通过律师执业证号登录平台,进行包括网上立案在内的多项操作。
丽水两级法院是推行网上立案的试点地区之一,在丽水执业的高律师很早就享受到了网上立案的便利。“网上立案可以让法院预先审核,律师不用到现场进行排队,大大节省了时间。法院会及时通过信件、网上在线或电子送达等方式告诉我们立案有没有成功。”高律师说。
在台州执业的郑律师也为网上立案点赞:“现场立案快了,立案时不用再一个个输入当事人信息,案件多的时候时间节省了。还有就是网上立案后排期可以网上看,这个挺好。”
跨域立案降成本、省时间,更是让律师体验到了快捷与方便。在杭州执业的王律师代理了杭州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应由温州市鹿城区法院管辖,按照以往的做法,他要从杭州开车到温州去立案,往返时间较长,但现在他只需到杭州市西湖区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等相关材料,由该法院立案窗口将材料扫描后传输给温州市鹿城区法院,王律师当场就拿到了有温州市鹿城区法院电子签章的立案通知书。
“大服务”优化律师诉讼服务
2016年年底,浙江高院律师服务中心正式开放。该中心设在浙江高院内,由浙江省律协派人负责日常管理服务,内设律师会见、阅卷、休息、更衣等区域,配备了电脑、内外网电话、打印复印传真扫描一体机等办公设备。
浙江高院律师服务中心的成立,让前来办案的律师有了“回家”的感觉。在杭州的张律师第一次到律师服务中心就有了深刻的体会。这一天,张律师到得比较早,先是把车停在浙江高院为律师提供的专用停车位上,然后走进宽敞明亮的服务中心。热情的前台人员接待了她,并帮她登记了执业证号和手机号码等信息。在服务中心,她很方便地查询到了案件信息,并顺利与法官在会客室中进行了约谈。
“这一切都出乎我的意料。”张律师说,“就好像在法院中有了律师自己的家一样,很方便,又感觉很温暖。”
“大调解”为律师发挥职能搭建平台
律师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具有天然优势,既具备专业素养,也具有当事人信任基础,能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少诉讼中的对抗性,有效缓解法院调解压力。
浙江高院建立和完善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能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境,也为律师发挥作用提供了舞台。
在杭州市萧山区执业的周律师多次参加调解工作。2016年,她受托参与康某某与翁某某离婚纠纷人民调解一案,她先后为两人组织了两次正式调解,期间更是做了大量的调查询问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员调解后双方确认的方案出具了人民调解协议。周律师为督促双方自觉履行,强化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避免出现累诉,提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赞同。在达成调解协议当天,周律师主动联系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办理司法确认的程序,并告知调解的情况。第二天,当事人依法共同向萧山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法院在审查双方情况后,次日便出具了调解书,并免去了当事人的诉讼费。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长郑金都为省高院推进“三大机制”建设点赞。他表示,浙江高院“三大机制”建设,是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促进律师与法官良性互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让广大律师非常直观地感受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带来的好处,感受到了浙江高院在推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提升诉讼效能等方面的诚意和能力。(袁定波)
文章刊载于《中国审判》杂志2017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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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