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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最高法发布新规 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

2018-04-26 新媒体中心 中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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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严格执行民商事案件审理期限法律规定,规范延期开庭审理,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严格规范延长审限报批、严格适用延期开庭审理、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程序性信息、依法处理拖延办案行为等作出规定。


《规定》的发布实施,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我国从1991年开始创造性地规定了民事案件审理期限制度,历经二十余年不断完善和加强,在迅速处理纠纷、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解决日益突出的 “人案矛盾”,提升诉讼效率,人民法院要深化改革,不断优化审判资源配置,还要不断强化对审判流程的管理,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提升办案效率。《规定》注重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这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地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规定》的发布实施,符合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形势下加强审判监督的需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院庭长审批案件的模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但是,如何在“充分放权”的同时,又能保证“有效监督”?针对审判实践中可能造成拖延办案的问题,《规定》一方面加强对审判权的内部监督制约,通过严格规范相关程序报批手续,确保对审判质效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及时告知当事人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以及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强化重要程序性信息的司法公开,并且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规定》的出台体现了人民法院刀刃向内自我革新的勇气和魄力,也反映了人民法官“宁让自己不舒服一点,也要让老百姓满意度高一点”的责任与担当。

 

规定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4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法释〔201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2018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7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第三条 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延期开庭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第五条 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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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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