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治 | 网络交易纠纷中管辖协议之探究
文 | 北京互联网法院 刘更超
网络交易与传统线下交易在交易环境、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在网络交易纠纷中,需要进一步厘清管辖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
网络交易纠纷中的管辖协议新形式
关于管辖协议,我国现行民事程序法主要包括两条法律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法律条款规定了管辖协议的形式及选择管辖法院的条件,是管辖协议的直接法律渊源。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该条款进一步解释了《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在传统经济关系和交易模式下,上述关于管辖协议的法律规定并不难理解。但是,在网络交易模式下理解管辖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则会面临一些新问题。例如,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在传统交易模式下,“书面形式”指的是“白纸黑字”,或者是电报、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在网络交易模式下,商家主要通过图片、视频、文字、声音组成的页面来向消费者展示商品信息和服务,相应的交易方式也打破了传统的时空限制,增强了操作的便捷性。在网络交易模式下,管辖协议的形式转化为店铺告示、弹窗提示、即时通讯等。管辖协议在形式上的变化,引发了对其合法性的质疑,即这些新形式是否符合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要求。从立法本意来看,对管辖协议的形式作出要求,目的是有据可查,容易举证。因此,在确保这一目的的前提下,管辖协议涉及的新元素和新形式应该被接受。
网络交易纠纷中的管辖协议性质及效力
在网络交易模式下,承载管辖协议的店铺告示、弹窗提示等多由店铺经营者发出。如何认定此类管辖协议的效力?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包括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此类管辖协议是经营者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经营者有无充分证据证明其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是认定此类管辖协议效力的关键。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类管辖协议是经营者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照《民事诉讼法》选择管辖法院的重要诉讼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对此,笔者认为,此类管辖协议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应在实践中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甄别。
在现实中,此类管辖协议是由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制并进行公告,还是交易双方在即时互动的场景下经过协商达成?这是甄别此类管辖协议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的关键。关于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的管辖协议,不宜认定为格式条款。关于经营者单方预先拟制并进行公告的管辖协议,在认定其为格式条款的前提下,需要进一步对其效力进行判定。笔者认为,判定此类管辖协议的效力,需要审查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而不应以其排除消费者权利为由全部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上述法律规定为以此类管辖协议排除了消费者合法权利为由而认定其无效,提供了看似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但是,《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采取了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情况下,此类管辖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有效。
笔者认为,判定此类管辖协议的效力,应当以《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依据。原因包括以下三点:首先,《解释》第三十一条是针对管辖协议格式条款作出的专门规定;其次,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相比,《解释》的发布和施行时间在后,若以此类管辖协议排除了消费者合法权利为由而认定其无效,则《解释》第三十一条便没有存在的必要;最后,《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更侧重于实体权利的保护。而《解释》完全是从诉讼程序的角度进行规制,其专门针对管辖协议格式条款的规定更符合诉讼契约理论,体现了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在网络交易纠纷中,管辖协议的形式应当满足有据可查、容易举证的条件。不过,由于新技术的不断涌现,判断管辖协议的形式是否满足上述条件的标准日益复杂。在实践中,此类管辖协议的确认以及证据的固定、留存等问题相对集中。这些由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还有待通过技术手段进一步加以解决。在网络经济进一步走向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工业经济时代原本已经发展成熟的法律制度是否能够继续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是否能够有效地解决新问题,是摆在法律人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在司法实践中,数字经济引发的经济元素的重构、交易模式的革命,为传统的法律适用带来了新挑战,亟需实现法律与技术之间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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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1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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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