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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凯元委员提案建议 加快新形势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建设

魏晓雯 中国审判 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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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本刊记者 魏晓雯


以诉讼、仲裁、调解为代表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既是一国营商环境和参与全球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一国法治软实力的真实反映。


当前,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尚处于“起跑期”,与党中央提出的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常委、民进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提案建议,以世界银行宜商环境评估体系改革为契机,形成一套系统完善、以我为主、对标世界水平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将我国打造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陶凯元委员指出,当前,我国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各项改革举措仍处于起步阶段,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健全。近二十年间,国际社会协调统一规则、促进裁判“全球流通”的成果明显,形成《纽约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海牙判决公约》“三驾马车”,专门适用于投资仲裁的《华盛顿公约》和《毛里求斯公约》,以及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调解示范法等。但目前仅《纽约公约》在我国生效执行,其他公约或未批准,或缺乏配套措施。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正在修订中,商事调解和投资仲裁立法缺位,因此,法律制度框架对国际商事争议的整体吸引力仍然偏弱。


其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的话语权和竞争力不足。近年来,各国加大法治竞争,以“国家驱动”模式推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创新发展。英国、德国、荷兰、法国、新加坡、阿联酋、哈萨克斯坦等国均成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在“离岸管辖”、国际法官、加大当事人程序自主权等方面予以革新,凸显专业高效灵活特征。由于我国争议解决机制发展起步晚,且国际长期合同和高价值交易仍以适用英美法为主,争议管辖主导权仍掌握在美西方手中,我国机构竞争力不足,大量涉中资企业纠纷在海外涉诉或仲裁,不利于保护我国相关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海外利益。


最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各项改革举措仍处于起步阶段。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成立国际商事法庭、首创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立“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但国际商事法庭因没有单独编制、无专项预算、无专职人员,实质化运行发展处处掣肘。此外,北京、上海等地加快建设国际仲裁中心,但不少改革举措依托自贸试验区的“试验”措施,临时仲裁、境外仲裁机构在华地位、跨境商事调解协议确认之诉的可执行性等问题有较大的法律不确定性,创新举措落地困难。


就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快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陶凯元委员提出以下具体建议:


第一,加快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立法及批约工作,构建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法律框架。一是加快推进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订,适度扩大管辖权,丰富涉外送达手段,完善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机制等。二是推进仲裁法的修订,吸引更多示范法元素,建立仲裁自裁管辖权制度、明确仲裁地、提高裁决执行效率等。三是建立与《华盛顿公约》配套的投资裁决承认和执行机制,加快研究《海牙判决公约》和《新加坡调解公约》批约的可行性。四是探索研究商事调解立法,制定商事调解规范。


第二,重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对于增强我国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的重要作用,切实推动争议解决机构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提升。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际商事法庭的机构编制、人员职数、经费保障等问题;允许引入港澳非全职法官,促进内地与港澳法律规则的融合与衔接。完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探索在特邀调解员名册中纳入境外商事调解机构;吸引知名国际争议解决组织和人才落地我国,发挥优质法律服务资源的聚集衍生和辐射效应。


第三,加大司法合作,提升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跨境执行的稳定性和便利度。依托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等机制,开展更多软法性质的司法合作,加大判决和仲裁裁决跨境承认和执行的力度,推动调解协议的跨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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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3年第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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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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