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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大法官关注】陶凯元提案关注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2016-03-08 原创 张春波 中国审判

又是一年两会时。每到这一时刻,北京都聚焦了世界的目光。各行业、领域的代表人士均齐聚北京,共商国是。其中不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法官的身影。
既是代表、委员,又是我国司法系统中最具权威的群体,对我国法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两会上,大法官们都在关注哪些话题?又将提出哪些建议提案呢?本公众号自今日起,陆续刊发大法官建议提案摘要,以先睹为快。

本期受邀大法官:陶凯元
职务简介: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二级大法官;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常委。兼任世界法学家协会第二副主席、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提案1:关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建议

缘起: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作为战略重点之一。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把“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作为主要实现目标之一。然而,实践中,不少制约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发挥的因素仍然存在。

提案内容:1.调整优化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逐步优化以司法保护为主导、以民事诉讼为主渠道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之间的相互配合协调和衔接。合理确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执法事项和范围,将有限的行政资源集中于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严重侵权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监督,严格规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程序审查和执法标准的实体审查,依法纠正执法错误。积极引导行政执法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查、侵权判定等向司法标准看齐。
2.修改完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加强知识产权立法的衔接配套,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明确知识产权在民法典编撰中的定位。以修改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契机,设计科学合理符合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赔偿制度。研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诉讼程序与知识产权行政无效程序各自分立的体制造成的诉讼效率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赋予人民法院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审查知识产权效力的司法职权。改革和简化专利商标确权程序,明确专利商标确权纠纷案件的民事纠纷属性,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专利商标确权案件中的司法变更权。建立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开示制度,设置完善的程序和规则,赋予当事人披露相关事实和证据的义务,确保最大限度查明案件事实。增设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明确侵权行为人的文书提出义务和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强化实体和程序制裁,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3.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三合一”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完善工作配套机制,形成保护合力。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标准,发挥整体保护效能。研究和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有效统一裁判标准。强化知识产权法院在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中的引领地位,落实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完善各项诉讼制度,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专门化审理程序和审理规则,抓紧研究制定技术调查官制度。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的制度效能,妥当有效采取保全措施,依法满足权利人迅速保护权利、获取证据的正当需求,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4.加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知识产权法官要着力提升群众工作能力,坚持司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感受司法的“正能量”;着力提升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坚守法治,秉公执法,从实体、程序和实效上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着力提升业务能力,加强对新法律、新领域、新技术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着力提升拒腐防变能力,完善体制机制,确保司法廉洁。
5.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利益意识。强化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内外发展变化趋势,进一步提高参与和引领国际知识产权司法前沿的能力。坚持以我为主,强化司法主权。对于被诉行为影响国家利益、与我国具有管辖连接点的案件,要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维护司法主权。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探索“长臂管辖”制度,以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提案2: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几个主要问题建议的提案

缘起:新的形势对专利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专利法的修改势在必行。首先,现阶段专利法实施中反映出来一些突出问题。如,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专利保护实际效果和创新主体的期待存在较大差距,专利侵权诉讼存在周期长、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权利人举证难等问题。
此外,从适应国际经济关系与国际政治关系发展变化新情况来看,新的形势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专利确权的标准及争议解决机制。例如,我国实施的“一带一路”战略,美国主导实施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使专利保护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挑战。
提案内容:对专利法修改中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重新构造审理专利确权案件的新模式,彻底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审理“周期长”的问题。目前,造成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周期长”重要原因之一是现行的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并行的“二元制”程序。建议:第一,修改专利法时确立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准司法机构地位,减少诉讼审级;第二,将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专利无效诉讼确定为民事诉讼;第三,赋予审理专利无效诉讼的法院司法变更权,无需责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以避免循环诉讼。据此,建议将现行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即专利复审委员会无需参加诉讼程序。
2.通过修改具体条文,明确裁判标准。 建议删除现行专利法第十一条“为生产经营目的”,同时在第七十二条增加一款例外情形的规定,即“(六)为个人消费目的”。从而解决司法实践中因对“生产经营目的”概念争议较大而导致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建议对争论较大的专利法三十三条的修改超范围问题,进行两项修改:其一,增加有关对授权后专利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其二,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时,应当对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修改有所区分,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
3.通过增加或者修改规定,维护利益平衡。建议在修改专利法时增加如下内容:“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将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可以继续实施专利,但应当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此为国内外司法实践之通例。若机械地理解为凡是侵权行为均应停止,则将导致绝对的专利权而置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于不顾的利益失衡结果。  
建议将现行专利法第七十条修改为:“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构成侵权。未支付合理对价的,专利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支付合理对价”。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本意在于打击侵权源头即生产者或制造者。善意的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者在客观上提供了合法来源并支付了合理对价,理应阻却专利权的无限扩张,以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空间。这不仅符合专利法第七十条的制度原意,也符合善意取得的民法基本原理。Trips协议第 44条规定亦不禁止善意的销售、许诺销售、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
4.进一步明确规定专利侵权纠纷一律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各级专利行政机关不承担查处专利侵权纠纷的职能。承认专利权属于私权性质的财产权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专利侵权纠纷,已经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专利保护具有鲜明的国际合作色彩,为中外专利权人营造平等竞争的法治环境,应当成为我们始终坚持的目标。如果赋予行政机关查处专利侵权纠纷的法定职责,那就意味着外国的专利权人在中国维权享受免费维权的待遇,相反,中国的专利权人到任何一个外国去维权,都没有外国政府免费保护的机制而必须付出高昂的费用去外国法院打官司,这就造成中国的专利权人与外国的专利权人在国际上不平等竞争,中国专利权人处于劣势的严重局面。专利法修改必须防止这种损害国家利益的错误做法。
5.做好专利法修改的配套协调工作。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专利审判业务指导,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建立证据妨碍排除制度,切实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 。为破解举证难问题,应当将举证责任妨碍制度扩展到整个诉讼程序,在侵权行为认定的过程中也应当适用,而不仅仅局限在确定赔偿数额阶段。建议在专利法修改的同时由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明确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过程中,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如资料、账簿等主要由被诉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被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诉侵权人承担不利后果,并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查明的事实认定权利人的主张成立”。二是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可以有效地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
编辑:袁定波 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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