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处罚】实战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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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精神文化的需求也进一步加大,各类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日益增多。由于大型群众性活动是一项群众性的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的社会活动,具体表现在活动的内容丰富,参加活动的人员多、密度大、成分复杂,活动的规模大、范围广、场所复杂。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都有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发生伤亡事件。主要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由于超负荷用电引起的火灾;不法分子蓄意破坏,制造爆炸性事件;活动场地设施不坚固而塌毁坠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等。因此,对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安机关要进行严密的安全保卫工作。公安部于1999年11月发布施行了《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了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活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持现场秩序,指导督促落实安全保卫措施。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对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许可。为了强化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监督管理,本法规定了对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组织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里主要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许可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二是已经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违反安全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个人,是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自然人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单位,是指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2)本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有关规定,是指有关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规、规章等,具体表现为:①未经许可,擅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②超过核准人数的,如某大型群众性活动核准为2万人,而实际参加的有2.5万人。③场地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安全隐患,如场地建筑不坚固,有发生倒塌坠毁的可能性;各种电线、线路老化,容易引发火灾。④消防设施不符合法定要求。如灭火器超过使用期限;没有按照规定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通道和紧急通道被占用,一旦发生事故,消防车不能开进,人员无法逃离现场。⑤没有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根据公安部《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订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有的大型活动主办者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经济利益,而故意减少在安全保卫方面的投人,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不加整改。过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大型活动不仅涉及公共秩序,还涉及公共安全,举办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3)根据本条规定,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违反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活动,并由组织者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安全疏散有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