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诬告陷害他人,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及处罚】实战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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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诬告陷害他人,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及处罚】
第四十二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条文释义】
1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安全。侵犯的对象是公民个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威胁的方法既包括写恐吓信,也包括其他方法如投寄恐吓物(如子弹、匕首)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通过暗示的方法威胁;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人的转告来威胁;还有的行为人利用公开别人的隐私来威胁。不管用什么手段来威胁,不管有没有后果发生,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方法和手段以及后果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威胁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行为人目的直接指向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而报复,有的是为了获取不正当的政治、经济以及其他利益。如果行为人通过威胁获得了财物,则构成了敲诈勒索的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是指威胁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较大的危害,如因受到过度的恐吓而生病或者不能正常上班、休息。
2 .侮辱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姓名权是公民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和保护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是公民特定的人身专用的文字符号,是公民人格特征的重要标志。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谩骂、羞辱他人的姓名,对他人的姓名进行有损人格的恶意解释,以使他人的人格、名誉受到损害。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利用和保护的权利。肖像与人的人格不可分离,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形象的社会评价和人格尊严。侮辱肖像的行为也一定会侵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48 31351 48 15265 0 0 2858 0 0:00:10 0:00:05 0:00:05 2970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公民自出生之日起,即平等地享有人格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公然侮辱他人,但情节和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公然,是指当着众人或者第三人的面,或者是利用可以使不特定的多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至于被侵害人是否在场,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侮辱既可以是暴力倾向的,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等;也可以是文字的,如以大字报、小字报、漫画等形式攻击被侵害人人格;还可以是口头的,如以言语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对肖像的侮辱也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涂划、站污、践踏、损毁他人肖像。
(3)根据本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一般可以从手段、行为对象、行为次数、行为后果等方面来判定。
3 .诽谤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行为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行为。行为人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以捏造事实为前提,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行为。散布,就是在社会上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利用文字或网络,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损害,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侵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的损害。本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行为。针对特定的人,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侵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本行为。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损害某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本行为。
(3)根据本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 .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诬告陷害他人行为是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尚不构成犯罪的诬告陷害行为进行处罚,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诬告陷害行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行政、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侵犯的对象是任何自然人。行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告发,企图利用行政、司法机关实现其诬告陷害他人的目的,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出现冤假错案,造成错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至错捕、错判的严重后果,干扰行政、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行政、司法机关的威信。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捏造事实,是指捏造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即以根本不存在的、可能引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强加给被诬陷者,以使被诬陷者有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如果捏造的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或者犯罪事实,而是一般的生活等问题,则不构成本行为。诬告,是指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诬告是手段,陷害是目的。如果没有告发,其陷害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此,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告发是构成本行为的前提。诬告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诬告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口头的、书面的;有署名的、有匿名的;有直接向司法、公安机关诬告的、有向有关单位诬告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可能导致司法、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治安违法责任的,就是实施了诬告行为。行为人具有诬陷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诬陷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排除异己、取而代之;有的是自己犯了错误,为了洗刷自己、摆脱困境,嫁祸于人等。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论被诬告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都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
(3)根据本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5 .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是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刑法新增设了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保护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权利,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打击报复证人行为进行处罚,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打击报复证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也侵犯了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民主、财产权利。侵犯的对象是证人及其近亲属。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证人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并进行作证的人,包括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证人证言是重要的证据种类。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同时,也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威胁,是指行为人通过某种方式对他人进行恫吓,造成精神恐惧。威胁的方法既包括写恐吓信,也包括其他方法如投寄恐吓物(如子弹、匕首)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通过暗示的方法威胁;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人的转告来威胁。侮辱,是指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如以墨涂人,强迫他人做有损人格的动作,对被侵害人进行嘲笑、辱骂等。殴打是对他人的身体进行侵害,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打击报复可以是行为人利用职务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非法扣除工资、奖金、降级、降职、停薪、调离、解雇、开除等。行为人打击报复的时间,可以发生在诉讼调查活动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调查活动之后。行为人的动机是报复,即对证人作出对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的他人不利的证言的报复。
(3)根据本条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6 .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近年来,随着我国通讯、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人们之间信息的传播越来越快捷畅通,方便了信息的沟通与交流。但是,有少数违法人员利用现代化的通讯、网络工具给他人传送淫秽、侮辱、恐吓等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为了惩治这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保护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行为的主体。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人格权。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信息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骚扰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计算机信息网络包括国际互联网和局域网。淫秽信息,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信息;侮辱信息,是指含有恶意攻击、谩骂、羞辱等有损他人人格尊严的信息;其他信息,是指过于频繁地或者在休息时间发送提供服务、商品的信息或者其他信息,可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通过发送骚扰信息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到他人的休息、工作或者学习。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报复,有的是为了寻求刺激,有的是为了恶作剧,等等。本行为必须是多次实施,即重复实施三次以上的,才应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根据本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是否严重,根据被侵害人受到干扰的程度和行为人发送骚扰信息的内容、次数等因素来判定。
7 .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本行为是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隐私权是公民合法权利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任何偷窥、偷拍他人隐私场所,窃听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都会给被侵害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伤害。为了有效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惩治不法分子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本次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侵犯他人隐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权,直接客体是隐私权。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隐私,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等。一旦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心理带来压力。偷窥,是指行为人在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秘密偷看他人隐私的行为,行为人有的是在隐私场所直接用眼睛偷窥,如偷窥女厕所、女浴室等;有的是通过安装针孔摄像头等设备来偷窥他人隐私。偷拍,是指行为人趁当事人不备,利用照相机、手机、摄像机等器材秘密拍摄他人的隐私,包括他人身体的隐私部位、隐私活动等。窃听,是指行为人通过秘密方式偷听他人隐私的行为。散布,是指行为人用各种方式将知悉的他人的隐私传播于众的行为,传播的方式包括用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等形式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上传播。他人隐私,既包括合法知悉的他人隐私,也包括非法知悉的他人隐私。行为人动机具有多样性,有的行为人是为了寻求刺激、满足某种下流的欲望;有的是为了损坏他人名誉而偷看、偷窥他人隐私并进行传播。行为人的动机和采用的手段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但可以作为处罚的情节。
(3)根据本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是否较重,根据行为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次数和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给被侵害人造成的精神物质损害等因素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