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到底要不要还?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7日,王某和张某于打牌时相识。张某因打牌输钱了,向王某借钱周转,给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某拾陆万元整,张某”。此后自2015年11月至2022年7月,张某陆续给王某部分还款。王某认为借款未还清,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原告诉称的16万元借款,仅有《借条》,无对应银行交易流水,结合双方庭审自述,该《借条》属于赌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赌博属于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原告明知被告赌博,仍出借赌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16万元的借贷合同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应恢复原状,各自返还。但因双方借贷行为真实,故被告应偿还本金,但赌债违背公序良俗,不能因放码获利,因此不计算利息。
原告通过刘某等人出借的5万元,实际转账仅有46000元,故借款本金为46000元。结合庭审查明,该借款仍为赌债,亦不应计算利息。
被告向原告所借赌资两笔,合计金额206000元,因已付178100元,故尚欠27900元。
被告辩称“16万元《借条》无对应转账,债务不存在”,但其自2015年至今累计向原告付款178100元,双方除了赌债并无其他经济往来,被告的辩称与实际还款行为自相矛盾,故本院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借款行为发生在赌场,出借的资金是“筹码”,因赌博违法,所以借贷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借款合同无效。
虽然这一民事行为无效,但双方的借贷行为真实,所以债务还是要还,但利息不予支持。
法条检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赌博行为是我国治安处罚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的保护。但不是所有与赌博相关的债务,债务人都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对于生活中的“赌债”常常分三种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及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对于在赌局中直接形成的赌债,如因赌博输钱而向赢家出具的借条,或在互借互赌过程中向其他参赌人员出具的借条,应当认定为无法律约束力。
对于虽明知借款用于赌博但实际交付了借款的,或明知借款用于偿还赌债仍然出借款项的,应当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4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的规定,参照借贷合同无效处理(但未扩大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欠款方至少应当返还本金,并可能视过错程度支持支付一部分合法利息。如果一味按照不予返还处理,则势必造成出借方权益受损、赌博方无故受益的权利义务失衡的局面。即本案中的情形。
03偿还本利向他人借款用于清偿赌债而产生的债务,这种情况下因为清偿赌债而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故意借钱给他人赌博并非同一概念,我国法律禁止的是制造赌债的行为,而非消灭赌债的行为,借钱偿还赌债形成的债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借款当然是需要偿还的。
小编在此诚恳地劝诫大家
好逸恶劳终受苦
勤劳致富美前程
远离赌博
幸福生活
投稿:民庭 周云
编辑:蒋佳辰(实习) 责编:唐娟 审核: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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