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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途中骑车摔伤,是工伤吗?

西法在线 宜昌西陵法院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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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那些事

下班后临时接到防汛工作

骑车途中摔伤

是否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的关键点在哪里

今天

西陵法院给你答案


基本案情

蒋某某为A公司(用人单位)劳务派遣至B公司(用工单位)员工,2022年7月2日,蒋某某下班后接到B公司通知,临时指派其参与防汛工作。他从家中骑电动车前往工作地点,在途中不慎摔倒致左足受伤。次日,蒋某某因受伤足痛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足骨折。

2022年8月17日,B公司按照工伤申报流程,依法向市人社局提交工伤申报资料。市人社局认定蒋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A公司不服,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

蒋某某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法院认为

在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工伤认定中的补强原因。

“工作原因”,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即应考虑:1.是否履行工作职责;2.是否受用工单位指派;3.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4.是否基于用工单位的正当利益。蒋某某为完成公司临时指派的防汛任务,从家中骑电动车前往,该行为是保障公司利益,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密切相关,是为完成工作任务客观上必须进行的行为,应属于工作原因。

“工作时间”,是为了完成用工单位所分配的劳动任务,而从事相关活动所实际经历的时间。职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作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在本案中,蒋某某从接到临时任务,而动身参加防汛工作起即已属于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通常来讲包括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日常工作场所以及接受单位临时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场所等,也延伸至职工工作相关的不特定区域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对工作场所的理解要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蒋某某从家里前往工作地点之间的合理区域,是其完成公司临时交办任务的必经区域,所以在该时间段所经路途也应当认定为蒋某某的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能够证明蒋某某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所受伤。故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检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法官说法

工伤案件很多,但每个工伤案件的形成原因和认定结果都不一样,所以,结合本案,职工接到用工单位临时交办任务后,从其开始从事与完成任务相关的必要行为,其即应视为已经进入工作状态,在此期间受伤应理解为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再者,小编在此提醒劳动者,如果在骑车、开车过程中发生碰撞或伤害,一定要及时报警、及时就医、保留证据,便于后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ND



供稿:行政庭 陶易、办公室 李云

编辑:蒋佳辰(实习) 

责编:唐娟 审核: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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