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自建房房东该不该为我的受伤负责?
租房那些事
一方是违规自建房房东
一方是翻越承租房屋至户外公共平台的租户
租户受伤是否在于房东责任?
判定责任负责人的关键点在哪里?
法律的依据又是什么?
今天 西陵法院
用一则案例向您解答🌼
2020年6月25日,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其一处房屋出租给原告一家居住。
2021年1月14日,黄某攀爬、翻越其承租房屋的厨房灶台之上的窗户至户外公共平台,在晾挂杂物时不慎从公共平台的外边缘失足跌落至一楼的遮阳棚上,原告摔伤后被送往某医院救治,并向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理
被告出租给原告居住的房屋是其在楼顶公共平台自行搭建的加建房屋,被告在未获行政许可情形下的私自建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违法性,被告又将该加建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亦存在明显过错。但本案中,原告是因攀爬、翻越承租房屋的窗户至户外公共平台,在晾挂杂物时不慎从公共平台的外边缘失足跌落致使身体受伤,其人身损害的后果与被告出租加建房屋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另在国家现有的建筑法律规范中,并无建筑物必须设置安全防盗网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所提“该未经批准搭建的房屋没有设置安全防盗网存在危及安全的风险,被告存在过错”之主张难以成立。原告另提出“被告作为出租方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其应提供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房屋设施,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在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必要的警示或进行必要的劝告、说明等”主张,如前所述,原告是因攀爬、翻越承租房屋的窗户至户外公共平台,进而不慎从公共平台的外边缘失足跌落,发生的区域不在其承租的房屋之内,发生的过程也不属于正常的居住使用性质,故本院对原告所提此项主张依法亦难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告所提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难予支持。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出租人建造房屋的行为受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需依法经行政审批。即使违章建房,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不是本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
承租人提起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因此其需举证证明侵权人,侵权行为与其受伤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出租屋倘若为违章建筑,承租人在正常居住使用中,因房屋坍塌等建筑物本身的问题导致其受伤,那么出租人就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承租人最终受伤是因为其攀爬、翻越到户外平台失足坠落,并非正常居住使用行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自行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一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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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来源:民庭 何曼曼
编辑:蒋沅均(实习)
责编:唐娟 审核:黎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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