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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批复
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批复
(95)司狱字第170号
北京监狱管理局:
你局(京劳文字[95]36号)《关于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案件需要将罪犯解回再审应办理何种法律手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因办理案件,需要讯问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的,原则上应在监狱就地讯问,并应出具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的正式公函,监狱予以配合。确需将罪犯解回侦查或审判的,应由地、市级以上公、检、法机关出具正式公函,具体说明需解回罪犯的个人基本情况、解回理由、离监时间期限及羁押地点,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由罪犯所在监狱办理临时离监手续。监狱办理罪犯临时离监手续时,应查验提解罪犯的机关出具的地、市以上公、检、法机关的公函;监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批准解回罪犯的批件以及负责执行解回罪犯任务的干警的身份证件。从监狱解回罪犯的公、检、法机关在结案后,除将罪犯执行死刑外,应负责在批准期限内将罪犯押送回原监狱服刑。
此复。
一九九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