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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9〕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2009年10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法释〔2009〕13号
刑法条文 | 罪名 |
第151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取消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罪名) |
第180条第4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
第201条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 | 逃税罪 (取消偷税罪罪名) |
第224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第253条之一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1款) |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253条之一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第2款)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第262条之二 (《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
第28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1款)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第28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9条第2款)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
第337条第1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1) |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取消逃避动植物检疫罪罪名) |
第375条第2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1款) |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取消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罪名) |
第375条第3款 (《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第2款) |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
第388条之一 (《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