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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署令43号
(1993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布,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贵重中药村;
6.一般文物;
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