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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破坏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适用《刑法》第286条的请示的批复
公安部关于对破坏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适用《刑法》第286条的请示的批复
公复字〔1998〕7号
吉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破坏未联网计算机财务系统程序和数据的行为是否适用〈刑法〉第 286条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应有程序罪”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刑法》第 286条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内的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的“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未联入网络的单台微型计算机系统所处环境和使用情况比较复杂,且基本无安全功能,需针对这些特点另外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然而,未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属计算机信息系统,《条例》第2、3、7条的安全保护原则、规定,对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系统完全适用。因此破坏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信息系统适用《刑法》第 286条。
此复。
1998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