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制贩假贵金属纪念币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7〕2548号
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贵金属纪念币是人民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定货币。制贩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等规定的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货币罪等罪定罪处罚。其犯罪数额认定应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初始发售价格为依据标准。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