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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已于2001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6月1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高检发释字〔2001〕3号
为依法办理嫖宿幼女犯罪案件,对嫖宿幼女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小编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三条删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故该解释虽未废止,但已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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