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公经〔2003〕435号
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报告》(黔公经侦〔2003〕15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
此案原则上应由犯罪嫌疑人所属公司、企业注册地的公安机关即贵阳市公安局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即六盘水市公安局和六枝县公安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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