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网络安全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网络安全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的通知
公网安〔2019〕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规范《网络安全法》涉及网络违法行为名称及其适用,提高公安机关网络安全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现将《违反<网络安全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安部
2019年6月18日
违反《网络安全法》行为名称及适用条款
1.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第21条、第25条和第59条第1款)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和第59条第2款)
3.设置恶意程序(第22条、第48条第1款和第60条第1项)
4.未按规定告知、报告安全风险(第22条、第48条第1款和第60条第2项)
5.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义务(第24条第1款和第61条)
6.未按规定开展网络安全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第26条和第62条)
7.违法发布网络安全信息(第26条和第62条)
8.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第27条和第63条)
9.提供危害网络安全活动专门程序、工具 (第27条和第63条)
10.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第27条和第63条)
11.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第22条第3款、第 41条至第43条和第64条第1款)
12.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44条和第64条第2款)
1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第46条和第67条)
14.网络运营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第47条和第68条第1款)
15.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第48条第2款和第68条第2款)
16.网络运营者不按公安机关要求处置违法信息(第69条第1项)
17.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第69条第2项)
18.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第69条第3项)
19.发布、传输违法信息(第12条第2款和第70条)
对上述违法行为,除《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之外,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限于公安机关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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