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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认为:口淫、手淫、鸡奸等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独角法兽
2024-11-30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函〔2003〕15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浙府法〔2003〕5号)收悉。我们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他们认为,公安部对卖淫嫖娼的含义进行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内容与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卖淫嫖娼是指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至于具体性行为采用什么方式,不影响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据此,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规定是合法的。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3年5月22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浙府法〔2003〕5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3年1月28日,我办收悉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要求转送审查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函》(杭府法函〔2003〕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小编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现将有关材料转去,请予审查处理,并望回复。

附: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03年2月20日


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小编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废止并代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2001年3月28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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