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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独角法兽
2024-11-30
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公通字〔20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为积极做好该法的宣传贯彻工作,公安部制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好对广大民警的教育培训和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在3月1日实施前迅速掀起一个学习、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新高潮。

各地宣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又是规范公安机关及公安民警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重要法律,也是公民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背景和制定过程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1986年9月 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1987年 1月1日实施。19年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公安机关尤其是治安管理部门实施治安管理的主要法律武器,它在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也成为新中国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核心内容。但是,近年来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社会治安面临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也日趋复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形式多样,纷繁复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部分内容的修改,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体系、结构、内容等均已越来越不适应依法治国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现实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整的范围过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有8类73种行为,但十几年来,新出现了许多对社会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由国家通过立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强讨恶要、拉客招嫖等行为。此外,其他单行法律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某些行为已有更加完备的规定,实践中,已不再使用,如违反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因此,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整范围进行修改和增加已是势在必行。

二是处罚种类偏少、幅度偏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相关的法律措施只有没收、训诫等。十几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对大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罚款200元的上限已明显偏低,对相当一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三是处罚程序过于简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仅就传唤、讯问、取证、裁决等程序性内容作了原则规定,对案件管辖、回避、证据种类、调查,以及对违法物品的扣押等办理治安案件的基本程序,都未涉及到,这种过于简单的程序规定,难以适应当前公正执法的需要和法制建设的要求。

四是与其他法律不协调。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消防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都有不相协调甚至矛盾、冲突的地方,影响了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1997年8月,公安部决定正式启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工作,成立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小组。修改小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次广泛征求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尤其是反复听取了地方有关部门和基层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法制建设最新发展的要求,紧密结合当前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按照与时俱进的思想,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结构、内容、立法体例反复进行完善和补充,数易其稿,最终于2002年4月28日,公安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及后来形成的修改稿多次征求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就重点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专题论证,在此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2004年9月29日国务院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后,于10月11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进一步修改完善,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对公安法制建设和治安管理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治安管理,查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对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指导思想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在总结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治安管理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指导思想,一是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需要,补充完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严厉打击和惩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二是处理好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与《刑法》、《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衔接,维护法制统一,防止以罚代刑。三是在保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必要惩处的同时,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目的和指导思想上既有继承,更有发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增加了保护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规定,这不仅符合当前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也是改进和加强公安工作的迫切需要。

三、充分赋予公安机关职权,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赋予了公安机关更多的权限和手段。如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新增为处罚种类,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原来的73种增加到现在的238种,还赋予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必需的扣押、检查、追缴、收缴、取缔等强制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充分体现了责权一致的立法原则,能够适应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实际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积极依法履行职责,依法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大治安管理力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为适应治安形势的需要,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或者已经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都纳入进来,例如,扰乱大型活动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强迫他人劳动;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等等。对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依法处罚。在执法实践中,一方面,要加强对新增行为的分析研究,正确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注重教育、疏导,既要防止片面强调处罚、扩大处罚面,也要防止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处罚。另一方面,要能够正确、融会贯通地适用法律,不能将法律条文割裂开来,更不能片面、机械地适用法律。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四、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特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适应了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的需要,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将起到巨大作用。这部法律具有宽严更适度,程序更严格,处罚更规范,监督更有力的特点,它的颁布与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较,治安管理处罚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贯穿治安管理处罚法始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总则中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二是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讯问查证”改为“询问查证”。三是规定一人有多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合并执行最多不超过20日,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没有上限。四是规定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人民警察不能随意检查公民的住所,严格保护公民的住宅权。五是专设执法监督一章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办案,严禁打骂、虐待和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主要表现为:一是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二是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三是公安机关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三)增加了被处罚人的权利救济渠道。一是增加了听证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二是取消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复议前置的规定,被处罚人是否提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加强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规范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管理处罚当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必须禁止的行为。

五、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加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要有: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违法举办大型活动的行为;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发送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猥亵他人的行为;强迫交易的行为;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行为;违反房屋出租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的行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物品的行为;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行为;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行为;违法停放尸体的行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等等。这些行为大都是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大,因此,新法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处罚程序所作的主要修改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都规定了具体、细致的程序。主要是:规范了检查、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规定了告知程序,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对2000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规定了听证程序;修改了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明确人民警察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规定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明确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取消了关于在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委托授权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修改了行政拘留暂缓执行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七、遵循治安管理处罚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要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即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程度以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的情节。这些规定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重罚不足以制止违法的要给予重罚;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尚未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应当给予较轻的处罚。同时,公安机关不得把被处罚人的陈述和申辩视为态度不好而重罚。对同一性质、情节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应当作出基本相同或类似的处罚决定,坚决避免轻过重罚、重过轻罚,轻重悬殊的现象。同时,应坚决杜绝为了追求罚款指标、追求经济利益而对违法行为人一律重罚甚至一律顶格处罚的现象。

二要遵循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法律法规要公开,未经法定程序公布的,不得作为处罚依据;对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及工作流程要公开,对行为人给予何种治安管理处罚或者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措施,据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都要公开,并及时告知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禁止暗箱操作。治安管理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依法平等对待当事人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要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并需注意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因其有违法行为而忽视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办案民警要牢固树立程序意识,树立违反程序的正义是非正义的观念。保障人权是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具体体现,公安机关要依法保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体罚、虐待、侮辱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三要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立足化解社会矛盾、力争增进社会和谐是办理治安案件要切实遵循的原则。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本意上看,特别是治安调解等非行政处罚手段规定的不断完善,也体现出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的深刻内涵。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旨在纠正其违法行为,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或者他人带来的危害,以及因此要受到的相应的法律制裁,从而对其本人和周围群众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实施处罚并不是单纯为了处罚,而是通过实施处罚纠正其违法行为,达到教育本人和其他群众自觉守法、保障法律贯彻实施的目的。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处罚不是目的,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才是根本。

八、要充分发挥调解在治安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写入了法律。公安机关要切实依法加强治安管理,并注重在日常治安管理中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调解的积极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安定团结的治安环境。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尽量予以调解处理。对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如制造噪声、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也可以调解处理。

在办理治安案件中“重调解,轻取证”,是一个比较突出问题。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等治安案件中,有的办案民警过多依赖调解手段,不重视调查取证工作,一旦调解不成,往往造成大量遗留问题。因此,为确保调解取得良好效果,调解前要及时依法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以便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分清责任;以便说服教育当事人,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同时也可以保证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调解要坚持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除涉及个人隐私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被侵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外,公安机关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时,要公开进行。

九、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伤害案件

出警不及时、调查取证不细致等问题是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治安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致使被侵害人频频上访,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访,伤害了群众感情,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甚至引发了新的社会矛盾或不稳定因素。依法及时、公正地办理好伤害案件,不仅关系到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和社会和谐,也关系到执法为民思想的具体落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治安案件,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不同,不再以“造成轻微伤害”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直接判断或者鉴定结论认定被侵害人的损伤未达到轻伤程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各级公安机关要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尽快确定伤情,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及时公正地处理伤害治安案件。一是要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治安案件后,要立即询问被侵害人,及时、全面、客观地询问现场目击证人,及时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能够证明伤害情况的证据以及相关的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二是要及时鉴定伤情。对需要做伤情鉴定的,要及时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侵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三是要发挥好调解的作用。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且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如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等等。经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再予以处罚,并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制作治安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存档备查。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严格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非法财物的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非法财物要依法收缴、追缴。涉案财物的处理是执法实践中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超范围收缴、追缴。对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要依法收缴,并向物品持有人出具收缴决定书。对收缴的违禁品要依法予以销毁,对其他物品要在拍卖或者变卖后,上缴国库。对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他人所有的工具,不得收缴。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要依法予以追缴,并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具追缴决定书,对其中属于被侵害人的物品要依法退还;对没有被侵害人的,要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十一、严格执行检查、扣押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但检查时民警不得少于两人;除适用当场检查的以外,检查时必须出示检查民警的工作证件及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当场检查后,可以不再补办检查证。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赋予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扣押权,实践中扣押时打白条、随意扣押财物、查明与案件无关后不退还等违法违规扣押问题比较突出。为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扣押权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扣押,不得随意扣押,也不得超范围扣押。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依法扣押;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以及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要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对扣押的物品,要妥善保管,不得损毁、调换、侵占或挪作他用。经查明与案件无关以及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要立即退还;无法查清权利人的,要依法公开拍卖或者变卖,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十二、规范执法办案,加强执法监督

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执法监督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这对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符合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二)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收缴、扣押的财物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八)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九)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十)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十一)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因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要牢固树立保护人权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正确处理好依法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监督的关系,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坚决杜绝各种侵犯人权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强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把各项内部执法监督措施落到实处。

十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履行法定职责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在许多方面做了调整补充,有相当多的新内容和新特点,需要我们认真、全面地学习掌握,同时向社会做广泛的宣传。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工作,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XXX同志指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法律武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基础,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学习透,宣传好,执法民警更要融会贯通,要会用,执法动作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做,执法语言要符合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有效贯彻执行。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的部署,把学习宣传工作作为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采取举办培训班、远程教学、开展知识竞赛、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开展学习培训,同时在社会上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也是公民约束自身行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各地公安机关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协调综合治理、司法行政、乡镇、街道等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广泛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民警讲法、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有组织、有步骤地大力宣传,确保这部法律进单位、进社区、进乡村。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要内容,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支持、配合、监督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活动,同时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守法意识,约束自身行为,自觉守法,勇于同违法活动作斗争,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来源:法信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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