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丨制定专门矫治教育规定
一、专门矫治教育的对象
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第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二、专门矫治教育评估程序
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会工作者等人员组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三、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四、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五、专门场所的管理
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六、专转普的条件和程序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七、法律救济途径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专门矫治教育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