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的批复
你院刑事检察处闽检刑字〔84〕015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律师能否查阅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案卷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小编注:已被司发通〔2002〕62号《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废止)中的有关规定,律师是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以辩护人身份到人民法院查阅所承办的案件材料,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免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免除刑罚的一种处理决定。免予起诉决定作出后,刑事诉讼活动即告终止,人民法院不再开庭审理。因此,律师不宜以辩护人身份查阅免予起诉的案卷材料。如被告人不服,可在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并通知被告人。
注:2022年2月25日,因刑事诉讼法已取消免于起诉的规定,该批复不再适用,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仅供交流学习。
(2002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3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
一、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的98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一)。
二、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29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二)。
三、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自公布废止之日起不再适用,在此之前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办结的有关案件除依法需要纠正的外,不作变动。
四、为便于工作和查询,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废止的13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统一公布(见附件三)。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进行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陆续公布清理结果,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