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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复函
你院《关于扩大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请示》(沪高法办〔2006〕7号)收悉。
关于诉讼档案查阅范围的问题,我们已在2005年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办〔2005〕415号)中作了规定,现将该《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执行案件的正卷,经研究,我们认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查阅。
此复。
你院《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请示》(鄂高法〔2005〕260号)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按照《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法释〔2002〕39号)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
此复。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