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兵马俑群背后的金主,其实是安徽省属国企……

2017-02-11 张景玮 树也 粉巷财经 粉巷财经

不得不说,去年冬天至今,被称为“世界第八大奇迹”的西安临潼兵马俑真的“很忙”。

先是有近处的西安临潼区某景点“山寨兵马俑”,现在又出现了远在安徽太湖县的“复制版兵马俑”。

对于这处“复制版兵马俑”,主办方明确表示:我们不是真的,我们就是A货……而这个A货兵马俑所在的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园景区门票120元,与远在西安临潼区的正版兵马俑门票不相上下。

有意思的是,西安兵马俑博物馆为5A级景区,而安徽太湖五千年文博园景区是4A级景区。

当4A“撞衫”5A,情况会怎样?

2015年景区破产重组,去年引入“金主”安徽出版集团

据媒体报道,在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景区内,出现了号称中国最大山寨兵马俑,上千个兵马俑场面震撼。

一个个兵马俑惟妙惟肖,古朴自然,吸引了不少游客专程参观。

▲ 安徽太湖全比例复制“兵马俑”群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资料显示,五千年文博园规划占地达5000亩,以“中华文化主题公园”为建设定位,以创建“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为目标,致力于打造一座世界朝圣东方文明的艺术殿堂。景区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

五千年文博园一期项目名为“一梦千年”占地600亩,园内建有五千年文化长廊、五千年根雕文化园、老子天下第一、四大名著文化园、中华孝道园等100余座人文景点。

其中,此次在网上热传的“秦始皇兵马俑”与“茶马古道”、“京剧脸谱”、“花果山”等景点同属于“一梦千年”项目。文博园官网在介绍这个景点时也承认,该景点系复制,希望通过一个兵马俑坑的复制品让游客感受到秦王朝的文化。

此前的公开报道显示,五千年文博园的投资方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2014年曾出现经营不擅濒临破产,并于2015年被资产重整。

2016年5月底,安徽出版集团与太湖县政府开展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由双方投资共建的安徽五千年文博园管理有限公司揭牌。至此,“五千年文博园”才得以重新恢复活力,而该景区也成为安徽出版集团旗下文旅板块的一个重要项目。

而近日,在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五千年文博园行政总监殷照平表示,该园区“兵马俑群”是请西安一家做陶俑的公司制造的,除了兵马俑群,该园区还修建了秦始皇站在城墙上的雕像,“我们有原创内容,应该没有侵犯知识产权。”

在评论中,许多网友提到了一个词——A货。所谓A货,指的是仿货里仿得很好的一种,但无论有多么“逼真”,与“正品”的区别就在于,没有得到授权。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山寨兵马俑”构成侵权

对于此事,昨日(10日),陕西省文物局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已经注意到这件事,“这个事儿由兵马俑(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具体负责处理。他们现在有一个团队正在做这件事,而且已经找了律师。现在他们准备去安徽,马上就要成行了。”

而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己方日前已发布了律师声明。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权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近期国内外出现的“山寨兵马俑”展览,如近日媒体报道的比利时列日火车站举办的“兵马俑”展以及安徽安庆市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对此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也并不知情。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将保留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就在前几天,刚有网友在网络上发帖分享自己假期在西安本地遭遇“华清宫外票贩”、假“游5路公交车”、山寨版“兵马俑”的故事。而本次远在安徽的“A货兵马俑”事件,又激起了许多人的吐槽欲望。随意po几条来感受一下:

 律师观点:能否认定构成侵权还有待分析

有作者在燕赵晚报上刊文评论称,这种“简单粗暴的拿来主义”,不仅侵犯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合法权益,更与其初衷——创建“中华民族的精神家园”不相匹配。在太湖“一号坑”,游客感受到的不是秦朝的文化风情,而是一种对待历史文化的无知和粗鄙态度。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可能构成侵权。不过,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周正义提出了另一种观点。他表示:

要认定侵权,从知识产权的层面还有一个必要的条件,即是否构成混淆。如果它没有构成混淆的话,也不能视为侵犯知识产权。

而从侵权法的一般要件来说,是否构成侵权,除了违法行为,还需要看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造成损害后果。

也就是说,安徽这个景点展览山寨兵马俑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从更多的层面和角度进行分析。

此外,他表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来看,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或者是擅自使用驰名商标特有的包装等行为,其实都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一定意义上是要宽泛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  特约作者:张景玮  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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