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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冲卡,袭警还是妨害公务?法院判了!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7日晚,廖某某到泰宁出差,期间与友人饮酒后,考虑到孩子一个人在家,抱着侥幸心理驾车返回三明,途经三里亭交警检查站时,发现交警正在对过往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因害怕酒驾被查,廖某某在检查站路口停车并准备调头逃避检查,执勤辅警见状,上前劝说廖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廖某某仍强行调头,撞倒马路护栏并加速逃离现场,致使一名执勤辅警被车辆后视镜剐蹭倒地受伤。
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廖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37mg/100ml。廖某某到案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执勤民警的人身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
庭审中,廖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并表示吸取教训,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理,最后,法院判决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普法
小知识
刑法适用,应当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廖某某的行为发生在2021年2月7日,是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依照旧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新法)则构成袭警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手段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修订后的袭警罪处罚更重。因此,根据刑法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检察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
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适用时)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仍然可能适用新法。
例如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法颁布以前,此时要考虑优先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即从旧,其次考虑,如果该犯罪行为在新旧《刑法》规定都适用,那就要对新旧《刑法》对该行为的处罚进行比较,选择更有利于被告人法律适用。
什么是“袭警罪”?
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由三年上升到七年。
检察官
提醒
作者:黄继红、叶怀求
编辑:璐昀、志和、燕萍
审核: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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