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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成立所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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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成立所具备的条件 | ||
争议焦点 | 基本含义 | 表现特性 |
关联方 | 异议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执行行为和执行结果其中之一或数个发生法律关联。 | 直接:该关联并非间接或通过第三方发生。 |
有效:该关联不存在无效、撤销等情形。 | ||
已然:该关联已然发生,并非尚未或可能发生。 | ||
利益点 | 异议人对执行标的具有的法律利益强于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 正当性:该利益不侵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民法上的利益范畴。 |
优先性:该利益相对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具有法理和伦理优先。 | ||
排他性:该利益能够将其它异议人排除在外。 | ||
违法性 | 异议人所主张的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背离司法职权之嫌。 | 不法:没有规定,但存在作为或乱作为。 |
非法:有规定,但存在反作为或瞎作为。 | ||
他法:有规定,但存在错适用或不适用。 | ||
损害面 | 异议人因执行行为而产生了合法权益的损害。 | 确定性:损害已经或必然发生。 |
紧迫性:损害正在或即将发生。 | ||
非逆性:损害发生后不可能弥补。 | ||
过错度 | 异议人在事件发生前后不存在主观过错或过错较小。 | 不规避:异议人合理对待事件,不存在规避法律法规等行为。 |
不懈怠:异议人合情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 ||
不对抗:异议人合法行使诉求,积极配合执行。 |
注:当事人异议不含“关联方”“利益点”;案外人异议不含“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