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备与孙权的荆州争夺案 ——付款与协议互相矛盾的法律认定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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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公元202年8月初,刘备与孙权签订协议约定,孙权将荆州军事权作价300万钱转让给刘备,刘备先支付定金50万钱;由孙权将协议请曹操备案后,刘备于9月30日前再支付100万钱;协议由汉献帝审批后,再支付100万钱;任命刘备为荆州牧后,再支付余款50万钱。关于交接:本协议签订之日将荆州军事档案全部移交刘备。如孙权以任何形式再转让或占据荆州,刘备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
2、刘备于202年8月向孙权支付了51万钱,于202年10月向荆州户部汇入58万钱。
3、202年8月底,荆州牧鲁肃将军事、户籍档案交给关羽,鲁肃、关羽在交接函上按下手印。
4、203年1月,根据《荆州军事变更申请书》,汉献帝批准荆州军事由孙权变更为关羽掌管。
5、204年2月,刘备向曹操告状;204年3月,孙权向曹操告状,称刘备、关羽通过伪造孙权的手印,欺骗汉献帝变更了荆州的掌权者,要求曹操抓捕刘备、关羽,曹操表示进行军事调查。经曹操认定,203年1月4日《荆州军事变更申请书》中孙权手印为伪造。
6、204年4月,孙权与关羽签订协议1份,内容为:关羽承认了办理《荆州军事变更申请书》的错误,并保证在刘备告状过程中,如实向朝廷陈述事实;关羽陈述实情后,孙权将荆州军事权作价250万钱转让给关羽;关羽付钱后,孙权追认203年1月《荆州军事变更申请书》;关羽如不向朝廷陈述实情,则该协议不生效。
现在双方均认为对方违反了协议。刘备认为,其支付了定金,但孙权一直没有交接档案;孙权认为,因为关羽是刘备的手下,孙权已经按约将档案交给了关羽,而刘备不再继续付钱。
曹操认为:协议约定,该协议由曹操备案后,刘备才支付第二笔100万钱,但孙权未备案,违反了约定;协议签订时,孙权也未将档案交给刘备,而是后来交给了关羽;没有证据证明关羽系刘备的手下;手印究竟是不是刘备伪造的朝廷没有定论。此外,刘备先付的51万钱中,50万钱是定金;后面的58万钱没有付给孙权,与协议无关。
因此,孙权应该双倍返还刘备定金100万钱,另再返还多付的1万钱。
汉献帝批评了曹操,并传唤关羽陈述实情:
关羽说:前面的事情包括档案交接都是刘备叫我干的;办理《荆州军事变更申请书》时候我不清楚谁去的,我按手印的时候孙权的手印已经在上面了;因为刘备是徐州牧,不能再成为荆州牧,所以写了转给我;我一直实际在管理荆州。刘备后来不想要了,也不想付钱,所以我干脆自己买下来了。伪造手印的事情刘备知道,孙权也知道。刘备已经付给孙权的钱我不知道怎么办。我和刘备之间还互相借过钱。
汉献帝认为:关羽讲的话一部分对刘备不利,一部分对孙权不利,所以此人不可信,还是根据协议来判断。由于孙权未将档案交给刘备,首先违约;另外,刘备支付到荆州户部的58万钱,当时荆州还在孙权的掌管之下,所以58万钱应视为刘备根据协议付的钱,也应返还。
因此,孙权应该双倍返还刘备定金100万钱,另再返还多付的59万钱。
笔者分析:
曹操与汉献帝意见的区别在于,刘备付到荆州户部的58万钱的性质。根据协议约定,刘备应该付给孙权,但该58万元付款时,荆州实际上在关羽的掌管之下。由于孙权证明不了关羽是刘备的人,只能推定关羽是孙权的人,荆州还是属于孙权,那么刘备付给荆州的钱自然就是付给孙权的钱。
这里,认定关羽不是刘备的人是一个法律事实。然而,读者肯定倾向于当时关羽肯定是刘备的人这个案件事实。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不一致是双方的分歧所在。可以推断,孙权将钱还给刘备后,必然向关羽主张不当得利;关羽多付了钱后必然要和刘备算账。这个账是永远算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