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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未履行完毕是否可以变更申请执行人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笔者按:申请执行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受让人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但原申请执行人认为债权转让的合同义务受让人未履行完毕,对变更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案件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执复174号李伟青与惠州市信胜投资有限公司、梅州耀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议案。

 

基本案情:

12014227日,梅州中院作出(2002)梅中法执字第344号恢2号之五执行裁定,变更李伟青为申请执行人。信胜公司和蓝福清不服,于201449日向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于201592日作出(2015)梅中法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撤销了(2002)梅中法执字第344号恢2号之五执行裁定。李伟青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复议,高院于20151218日作出(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81号执行裁定,认为:信胜公司、蓝福清和李伟青之间就债权转让事实、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及协议的履行等方面均存在争议,该争议涉及各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梅州中院在上述三方之间涉及债权转让的事实及效力未经依法确认之前,即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为李伟青欠妥。驳回了李伟青的复议申请。

2、李伟青于201621日向梅江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有效诉讼,诉请为:确认《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确认《债权转让协议》所涉债权属原告所有。梅江法院于同年714日作出(2016)粤14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李伟青与信胜公司于201311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因李伟青与信胜公司对《债权转让协议》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履行完毕,且双方对协议在未得到完全履行的情形下债权所有的问题并无约定,故李伟青的确认债权归其所有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驳回该诉讼请求。信胜公司和蓝福清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诉。20161124日梅州中院作出(2016)粤14民终80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蓝福清的上诉,维持原判。

3梅州中院据此作出(2002)梅中法执字第344号恢2号之八执行裁定,变更李伟青为申请执行人。信胜公司对该裁定提出异议,认为:李伟青未取得该案民事判决的债权;蓝福清取得了该案的债权。

 

裁决理由:

梅州中院认为:该裁定确认债权归李伟青所有的内容与(2016)粤140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的内容明显不符,执行裁定变更李伟青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欠妥,故撤销了(2002)梅中法执字第344号恢2号之八执行裁定。李伟青申请复议后,广东高院驳回了复议申请。

 

笔者分析:

本案主要问题是,受让人与原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由于该协议项下受让人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因此其没有完全取得原申请执行人所有的债权,故执行法院不应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申请执行人如果不认可该第三人即受让人取得债权的,执行法院不应将受让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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