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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是否对另一方加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516号再审申请人徐静娟因与被申请人华伟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洪标、原审被告许逸文、德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金公司)、北京清大德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人公司)、邓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在本案借款过程中,许洪标出具《承诺函》,表示华伟明与德金公司20101225日签订协议书中确定的德金公司债务,由其负责清偿。后原告华伟明以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许洪标配偶徐静娟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理由(摘录):

 

涉案债权发生在债务人许洪标与徐静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徐静娟无收入来源,其经济上均有赖于许洪标的经营所得。而许洪标所需承担的本案债务之所以发生,亦是其主导的共同合作投资生意失败所致,故许洪标的涉案债务应当认定为与徐静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一审法院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角度出发,认定许洪标涉案债务为与徐静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徐静娟应对许洪标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中,许洪标承诺德金公司的债务由其负责清偿,系其加入到德金公司对华伟明的债务中来,许洪标成为华伟明的债务人。此时许洪标与徐静娟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许洪标对德金公司的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从现有证据来看,华伟明与许洪标并未明确约定该债务系许洪标个人债务,双方亦不存在恶意串通、违法犯罪或明知约定财产等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许洪标对华伟明的债务为其与徐静娟的夫妻共同债务。徐静娟主张许洪标系债务加入人,并未直接向华伟明借款,因此对华伟明的举债其并未受益,该款项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本案中许洪标并非债务担保行为,且主债务人德金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许逸文为许洪标女儿,该公司与许洪标、徐静娟均有密切关系。华伟明与德金公司最初的《合作协议》即由许洪标代表签字,许洪标实际参与德金公司的经营活动,且徐静娟自称家庭经济事宜均由许洪标包办,因此,华伟明的债务并非与许洪标、徐静娟无关,许洪标在德金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活动,由此可见对于华伟明的举债已用于许洪标、徐静娟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当作为许洪标与徐静娟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认定由徐静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笔者分析:

 

债务可以分为主债务、担保的债务、转让的债务、加入的债务等多种形式,本案中属于债务加入。夫妻一方加入债务后,另一方是否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值得商榷。本案最终认定该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然是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角度出发,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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