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个案例看民间借贷案件的复杂性
案件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947号许洪标、徐静娟因与被上诉人华伟明、原审被告许逸文、德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金公司)、北京清大德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人公司)、邓崇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原告华伟明与被告1德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投入2310万元;双方签订《协议书》,解除原协议,将前款作为借款;被告2德人公司、被告3邓崇云出具承诺书,表示偿还借款和利息;被告4许逸文为德金公司股东;被告5许洪标亲书《承诺函》,表示由其负责清偿借款;被告6徐静娟系许洪标配偶,许逸文为两者之女。
德金公司由德人公司、许逸文发起,后德人公司将股权转让给邓崇云,后德金公司被吊销执照;德人公司、许逸文、邓崇云均未缴纳剩余出资,也未清算。
诉讼请求:
1、德金公司偿还2310万元本金及自2011年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每月2%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并扣除已偿还的200万元利息);2、德金公司股东德人公司在德金公司不足以偿还时于未足额缴纳出资38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德金公司股东许逸文在德金公司不足以偿还时于未足额缴纳出资2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德金公司股东德人公司在德金公司对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德金公司股东许逸文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6、德金公司股权受让人邓崇云对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7、德人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邓崇云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许洪标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0、徐静娟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德金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归还华伟明本金2310万元及自2011年2月1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每月2%利率计算并扣除已偿还的200万元);二、德人公司、邓崇云、许洪标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许逸文在未出资200万元本息(利息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范围内对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德人公司在其未出资3800万元本息(利息自2015年4月9日起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范围内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徐静娟对判决主文第二项许洪标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笔者分析:
一、多份协议产生的法律关系转换
本案起初是合作合同的法律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解除了合作关系,并约定之前的投资作为借款,由债务人进行清偿。原告在起诉时直接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起诉完全符合双方的约定,也不违背法律规定。尽管在民间借贷中,原告并未实际出借款项,但由于双方有约定,投资款的法律性质变更为借款,这就解决了出借款项的问题。协议同时对借贷的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
假如双方并未解除原协议,仅仅约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则不能当然的导致法律关系发生了事实上的变更。本案判决依据《合同法》解除条款,认定双方的约定属于对合同解除后的补救措施,符合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本案中的协议约定明确,权利义务清晰,相关条款未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对于原告是最有利的。
对于当事人之间多份协议的问题,尤其要注意法律关系是否已经发生转换,并且要特别注意,无论如何转换,转换的约定和转换的方式也应当依法进行,也就是合法合规。如果出现断节错位,那么将产生不了转换的法律效果,一旦回归到原始状态,往往于己不利。
二、民间借贷本身的法律问题
本案中涉及到的一是款项的出借问题,即本金的认定,有直接汇款部分,也有委托汇款部分;二是已经归还的部分,作为冲抵的利息;三是利息标准的问题等等。
实际上,关于民间借贷本身的问题很多,主要包括诉讼主体的认定、法律关系的认定、刑民交叉问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证的期限和范围、本息数额的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等,具体可以参见笔者本公众号文章《民间借贷诉辩框架和要点》,略为一览。
三、民间借贷与公司法的竞合
本案涉及到公司法的两个问题,一是对于原始股东、发起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二是对于受让股东是否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判决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阐述。
这里要注意的是,股东和发起人的责任有交叉和重叠,也有细微不同,尤其是发起人对其他股东的补充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对于追偿权的行使具有重大影响。也就是说,作为外部关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作为内部关系,发起人应对股东的上述责任予以连带,并可以追偿。如果其身份仅仅是股东,则互相之间无需连带,仅在未出资范围承担责任,也无追偿权。
四、民间借贷与婚姻法的竞合
见本公众号文章《配偶是否对另一方加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选取的也是本案的案例。
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杂司法界争议颇多,本文之所以成立,还在于夫妻双方之女也系本案债务人,从整个家庭的角度进行了认定。
五、诉讼请求的冲突与竞合
从原告的诉请和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很多内容有所重复和重叠。主要是:德人公司、许逸文作为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和作为发起人的补充赔偿连带责任的竞合;德人公司、邓崇云作为股东承担的责任与其作为债务加入人承担的责任的竞合。因此,在书写诉请时,要针对每一个被告的身份和法律依据叙述不同的诉请,如果发生重合,则应当分开描述,既避免遗漏,也便于最终的归并。
还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可以是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也可以是对连带责任本身承担连带责任,要根据具体的依据进行表述。虽然究竟如何连带对债权人没有影响,但对债务人之间的承担和追偿有完全不同的影响。
读者可以试着分析:本案的每个被告单独计算的话,其究竟应该还多少钱;其还钱后,应当向谁追偿,追偿多少?被追偿的人如果还钱,又应当向谁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