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是否应交付及交付的期限
司法拍卖中,交付是买受人取得拍卖资产的一个重要事项,交付包括法律文书的送达;标的物权证的办理;实物资产的交接;有关从物、孳息、收益的移交;抵押、质押的注销;不当权利(如非法租赁和占有)的涤除;有关义务的告知等等,交付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有转移占有、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并通过强制或非强制手段进行,甚至可以责令有关人员排除妨碍,直至采取罚款、拘留等多种措施。在有的司法拍卖中,还需要买受人采取另案诉讼等方式进行。
笔者注意到:在许多司法拍卖公告中,对于标的物的交付问题,往往含糊其辞,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写明标的物自成交或款项缴清之日多少天内交付;二是写明不负责交付或因买卖不破租赁而不交付,仅仅办理权证;三是干脆什么也不写,让竞买人摸不着头脑。更有甚者,直接写明标的物被案外人占有,让买受人彻底无招。
那么,司法拍卖究竟应不应该交付?笔者认为,法律规定是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不移交的外,其他资产一概需要交付。笔者认为,除了合法的买卖不破租赁等个别情形外,大多数财产均应交付。即使是买卖不破租赁,法院也应该通知承租人,完成交付的行为。
那么,买受人对于法院拍卖的资产,如何行使交付权呢?以下几种途径可以参考:一是请求执行法院强制交付,要求其履行司法职责;二是对拍卖公告不交付的情形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监督;三是另案诉讼,对于非法占有的他人,买受人可以行使交付的诉权。
上述法律规定也明确了交付的期限,即自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但是,许多情况下,法院的交付期限远远不止十五日。一般认为,法院只要在十五日内启动交付程序,应当说履行了职责,但由于客观情况,比如标的物的复杂程度、案外人占有的不利因素等,致使交付期限延长,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交付期限过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又该如何行使权利呢?上面的几种途径同样可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