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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节假日对履行职务的认定—交通事故案例解读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交通事故案例解读

本文系笔者通过对同一个交通事故案例中的不同争议点进行解读,有助于了解目前同类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423号沈世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聂秀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涉案车辆原为黄红兵所有,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黄红兵将车辆转让给金兰芳;刘雨时经常驾驶该车交由聂秀芝对外出租;事发当天,明兴公司员工鞠金鹏承租该车辆驾驶并发生事故,造成一死两伤;后认定,鞠金鹏系无证驾驶,且肇事后逃逸,负全责,并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三年六个月。被害人沈世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


明兴公司上诉称,事发当日,我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全体休假,我公司并未要求鞠金鹏加班为公司推销产品,一审认定鞠金鹏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证据不足。

法院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为法定节假日,但作为销售人员,其收入一般与销售业绩挂钩,且服装厂法定假日加班亦属正常,故鞠金鹏为增加销售业绩在法定假日工作在情理之中;鞠金鹏在案发时持乙方为恒兆公司、合同内容齐备、并加盖明兴公司印章的销售合同,合同日期与事故发生时间接近,结合恒兆公司老板邵兆祥、邵兆平在调查笔录中与鞠金鹏谈好合同、约定事故发生之日送合同并盖章的相关陈述,可证实鞠金鹏在事发时准备将合同交由恒兆公司盖章。根据锦冠制衣厂总经理袁建平在谈话笔录以及交警部门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可证实鞠金鹏在事发当天要带客户到锦冠制衣厂参观流水线。结合以上两点,可以认定发生事故时,鞠金鹏正在执行明兴公司的工作任务。鞠金鹏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伤害,明兴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分析: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并不在于当天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而在于驾驶车辆的的任务和目的。为了今后避免此类事情发生,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相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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