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五:死者与伤者的赔偿比例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案例解读
交通事故案例解读
本文系笔者通过对同一个交通事故案例中的不同争议点进行解读,有助于了解目前同类案件中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再423号沈世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聂秀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涉案车辆原为黄红兵所有,投保了商业三者险。黄红兵将车辆转让给金兰芳;刘雨时经常驾驶该车交由聂秀芝对外出租;事发当天,明兴公司员工鞠金鹏承租该车辆驾驶并发生事故,造成一死两伤;后认定,鞠金鹏系无证驾驶,且肇事后逃逸,负全责,并以交通肇事罪判刑三年六个月。被害人沈世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费用。
之五:死者与伤者的赔偿比例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沈世美的损失为:医疗费19033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18400元、误工费21654元、残疾赔偿金6507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305295.97元。以上损失,属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的损失为医疗费190335.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30元、营养费900元,合计192765.97元,该损失已超过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故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0000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费用赔偿范围的182765.97元,连同护理费18400元、误工费21654元、残疾赔偿金6507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合计295295.97元,该损失应与本起事故的死者杨国华的损失按照比例在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伤残费用限额110000元及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300000元内受偿。杨国华死亡产生的损失一审法院已另案确定为:丧葬费25639.5元、死亡赔偿金650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600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费1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322元,合计782321.5元。故故两者之间的比例为(沈世美的总损失305295.97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的10000元)295295.97元/(295295.97元+杨国华因事故造成的总损失782321.5元)=27.4%,故在交强险伤残费用限额内沈世美应得30140元(110000元*27.4%),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沈世美应得82200元(300000元*27.4%)。综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沈世美122340元(10000元+30140元+82200元)。保险范围外的损失为182955.97元(305295.97元-10000元-30140元-82200元)。该损失由明兴公司承担其中的60%,聂秀芝承担其中的40%。
笔者分析:一起事故有多名被害人的,各被害人的损失总额超过保险赔偿限额的,则根据保险赔偿限额各被害人同比例受偿。相当于各被害人均属于一般债权人,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是固定的,则各自按照比例均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