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异议(03)——执行异议解析
第三章 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第一节 和被执行人的关系
如何将利害关系人进行分类和界定,从法律规定本身我们得不出结论,唯有从执行实践出发,探讨利害关系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存在的关系、权利点等着手,才能进行初步的区分。当然,各种区分并不绝对,存在重复和交叉关系。
本文即从四个角度来界定利害关系人。第一种是利害关系人和被执行人存在的实际关系。
一是身份关系,对于自然人的被执行人,存在配偶、家属、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对于死亡、失踪的被执行人,存在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等利害关系人;
二是社会关系,如被执行人所在的工作单位、个体工商户,法人被执行人的职工,被执行人所投资的公司、合伙企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等,还有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单位、分支机构,其他组织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字号经营者、普通合伙人等等。
三是债权债务关系,如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
第二节 和被执行财产的关系
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是和被执行的财产紧密相连的。从财产来看,有以下几种:
一是直接性权利,如共有人、买受人(竞买人)等,有些权利还可以行使案外人异议的权利;
二是占有使用的权利,如承租人、承包人、实际占有人、使用人、借用人等;
三是管理处置的权利,如管理人、保管人、财产接收人、拆迁人等;
四是受偿的权利,如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等优先权人;
五是其他权利,如优先购买权人。
与被执行财产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利害关系人异议的核心问题,其利益也就在此。
第三节 与执行行为的关系
这种类型主要是协助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很少与被执行人有何种紧密的牵连,被执行人财产与其也没有直接利益冲突,其仅仅是针对法院要求其协助的事项存疑,从而产生的异议。多数情况下,协助义务人是在未协助义务的情况下,被法院处罚而提出的异议,很少在收到法院的协助通知书时就提出相应的请求,使自己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此外,针对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利害关系人当然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法律赋予的是其申请复议的途径,也可以列入本节。
第四节 与执行结果的关系
前面与被执行财产的关系是异议的核心,那么与执行结果的关系就是异议的关键。如果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没有受到执行行为的任何侵害,自然也谈不上利害关系。
针对执行结果,比较典型的是参与分配债权人,其分配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益冲突。但对于参与分配,法律赋予的是异议诉讼的途径。
比较有争议的是担保人,暂且将列入利害关系人。如果担保人被追加为当事人的,则适用当事人异议;如果是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还是应适用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程序。
第五节 关系的竞合
前面也说过,对利害关系人的区分和界定并不绝对。比如优先购买权人既享有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优先购买权利,同时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势必对执行结果产生影响。
这里关系的竞合,一是多种关系的竞合,同一利害关系人与被执行人、被执行财产、执行行为和执行结果存在多种关系;二是多种身份的竞合,同一利害关系人与被执行人可能存在多种身份关系,比如法定代表人可能又是公司的股东,可以提出许多不同的异议请求。
在一个比较复杂的异议当中,查清楚利害关系人与执行案件的具体联系点,对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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