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异议(04)——执行异议解析
第四章 异议的提出
第一节 提出的期限
对于一般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也就是说,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随时随地都可以提出异议。那么特殊期限,也就是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的异议,则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3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节 提出的事项
针对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事项,本文大致归纳如下:
一是对程序的请求,包括请求中止执行、停止执行,请求撤销或变更某个执行行为,请求宣告拍卖无效等等;
二是对标的的请求,如请求返还财产、返还价款,请求赔偿损失,请求对财产予以解封,以及恢复原状、排除妨碍等;
三是对权利的请求,如请求给予参与分配,请求支持其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承租权等;
四是对义务的请求,如请求免除协助的义务,请求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节 提出的理由和证据
这一点是本文最重要的内容。利害关系人由于情形众多,关系复杂,请求的事项提出了,但往往不知道理由如何表述,证据如何罗列。本文创设性的提出了五个要点,分别是关联方、利益点、违法性、损害面、过错度。
一是关联方,即理清与被执行人的关系以避开执行行为;
二是利益点,即占有被执行财产的利益以阻却执行行为;
三是违法性,即举证执行行为的违法性以推翻执行行为;
四是损害面,即避免自身合法利益损害以抗拒执行行为;
五是过错度,即行使善意无过错的权利以排除执行行为。
具体的应用将在第二部分各类利害关系人异议和第三部分案例研究予以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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