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异议(05)——执行异议解析
第五章 审查程序
第一节 和解与纠正
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未必一定要进入程序进行审查,很多案件都可以自行对违法的执行行为进行纠正,也可以促使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之间达成和解。
那么此类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如何认定?由于该和解协议并非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自然与生效法律文书无关,与和解协议未履行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无关。因此,此类和解协议需要由执行法院通过具体的执行行为予以固定。
同时,执行法院也需要确保该类和解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异议复议程序
这是执行法院的审查程序,本文不过多阐述。要注意的是,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时,应将所有的异议请求一并提出,撤回后针对同一执行行为也不能再次提出提出。
尤其要说明的是,如果执行法院不受理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此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通过申请执行监督等其他程序来解决不立案问题。
第三节 和执行程序的衔接
这里要说的是在异议复议程序中,对被执行的财产如何处理、暂停处理还是继续处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该条确立了一般原则,即不停止执行。但大多数执行法院一般都暂停执行。
特别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异议、复议期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被裁定变更、追加的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争议范围内的财产进行处分。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确立了暂停处分财产的一些原则。
第四节 程序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
可见,利害关系人如果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又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律赋予其案外人身份,异议程序之后是异议之诉程序;当然,两种异议无关的,需要分开审查。
第五节 特殊程序
所谓的特殊程序指的是执行监督和执行协调。尤其是执行协调,有些执行问题涉及到多个债权人的对同一事项的异议,未必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能够解决,还需要通过共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程序予以处理。如果不寻求执行协调程序,不同的法院往往会针对同一事项裁决不同的结果,会形成严重的执行冲突。
(理论部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