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依据】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1)
本公众号提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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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依据】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1)
问题1:执行依据与“生效法律文书”有什么区别?
执行依据是指符合执行条件、进入执行程序的“生效法律文书”。
执行依据需要具备三个要素:(一)形式上以“法律”为前提,即必须是明确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才可以确定该文书是否属于执行依据,并不涵盖所有的法律文书。作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依据,一种是民事判决、裁定,另一种是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再者是调解书;其他执行依据另计。此外,《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类的执行依据,既包括行政诉讼中形成的裁判文书即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等,也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新的行诉法解释增加了行政赔偿判决书。
(二)程序上以“生效”为要件。有的文书作出即生效,有的送达即生效,有的需要等待终审或其他程序进行处理。通常理解,有些文书尚属于效力待定范畴,有些文书已经具备执行要件。
(三)内容上以“执行”为中心,此点不是对执行依据的判断,而是对是否受理执行案件的判断,即有些执行依据符合执行条件但未必进入执行程序。
从范围看,生效法律文书 > 执行依据> 进入执行程序的文书。
(扩展阅读:当事人能够申请执行的条件:一是取得执行依据;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拒绝履行又包含两项内容,一是具有可执行内容即可以履行的内容,二是主观和客观上均未履行。详见【申请执行】章节。)
问题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有何不同?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不属于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仍属于民事判决的执行。区别于普通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存在两点差异:一是判决的生效时间要区分刑事部分还是民事部分,对附带民事判决内容未上诉的,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刑事部分二审或复核程序的影响,但实践中,一般最终刑事判决生效后,才受理附带民事部分的执行;二是在执行中,不收取执行费用[1]。
问题3:二审维持或撤诉的,执行依据是否为一审文书?
在民事诉讼中,二审作出的撤诉裁定,无论是主动撤诉还是视为撤诉,执行依据均以一审文书为准,二审仅作为一审文书何时生效的根据。如果二审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结论,执行依据应当是二审文书。那么,当二审文书有“如不履行,按一审判决执行”的内容时,如何判断执行依据存在争议。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执行依据仍然是二审文书,该内容的表述是对今后执行内容的确定,并非对生效文书的确定;否则,如果表述为“如不履行,按某某协议执行”,将会导致任何协议也变成执行依据,不符合法律规定。
问题4:执行异议、复议、监督裁定是否属于执行依据?
一般认为,这些裁定仅仅属于程序性的裁定,不产生实体上的效果,因此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当然,在实际执行中,这些裁定往往会有一些实体上的认定,有些执行行为也必然根据这些认定有所改变或调整,但仍然不能将这些裁定作为执行依据,顶多是作为某些执行行为的依据。如果异议、复议、监督裁定过多的介入实体[2],则造成与再审程序的冲突,无法保持执行依据的稳定性。
问题5: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行政裁定书是否属于执行依据?
对于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般法院行政审判庭会对此开庭审理,作出准许执行的行政裁定书。该行政裁定书不属于执行依据,只是确认行政文书可以进入执行程序,相当于受理的文书。可以参见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其他问题有:
执行依据的类型有哪些?
执行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是否属于执行依据?
罚款、拘留决定书等是否属于执行依据?
(扩展阅读:执行依据的内容不明确应如何处理?见【申请执行】章节。)
[1]刑附民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自然不应收取执行费用。但涉及评估、拍卖的费用仍应收取。
[2]即使介入实体,其他案件也可以得出相反的认定,引起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