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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管辖】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2)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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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管辖】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2

 

问题1:执行管辖是否存在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除了恒定管辖以外,有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存在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保全和先予执行:此类案件一般由一审法院负责;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提出保全、先予执行申请的,一般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但二审法院也有权决定受理,并作出裁定;对于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委托一审法院执行,也可以由二审法院自己执行。

(2)仲裁案件:对于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由中级法院执行;但是,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一般由基层法院审查处理,但有些地区则有不同的规定。涉外仲裁的保全由被保全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

(3)公证债权文书:除了符合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原则外,还需要遵守执行法院的级别管辖规定,根据案件标的确定向具体的法院申请执行。

(二)专属管辖

(1)船舶: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需要扣押船舶的,必须委托海事法院执行;对于以船舶为标的物的案件,必须由海事法院审理;在执行中,涉及船舶拍卖问题的,必须由海事法院执行。

(2)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2:上市公司股份或股票如何判断财产所在地?

如果是非流通股(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该公司所在地可以认定是财产所在地;如果是流通股,公司所在地和该股票所托管的证券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即股票账户开户地)可以作为财产所在地,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宜作为财产所在地。根据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对于涉及担保物权执行等特殊情形的,登记地也可以认为是财产所在地。

 

(扩展阅读:股权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不宜认定为财产所在地)

 

 

问题3:广义的委托执行分为几种情形?

委托执行可以分为:

(1)案件委托: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事项委托:包括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时也可以委托评估、拍卖。

(3)协助执行:包括扣留、提取执行款、申请参与分配等。

(4)配合执行:包括办理异地拘留、扣押等措施。



其他问题有:

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执行管辖法院?

存在多个管辖法院的选择问题?

到期债权如何判断财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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