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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复议】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4)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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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复议】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4)
问题1:广义的执行复议有哪些?
(一)对异议的复议
最常见的执行复议即狭义的执行复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既可以重申其异议或反对异议的请求,也可以针对异议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查程序等提出新的意见。
复议类似于再审,其结果有维持、撤销、变更、发回重新审查等。
(二)对程序的复议
主要是指对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不服,所提出的异议。这里的不予受理,是指对异议请求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可以是驳回申请执行,也可以是驳回其他事项的申请,如申请不予执行、申请变更追加等。
(三)对其他的复议
这种复议类型主要有:
1、对某些变更追加当事人不服的复议。
2、对民事制裁措施即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措施提出复议。
3、对驳回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的决定提出复议。
问题2:对不予执行裁定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普通执行案件,法院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但是,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不予受理或支持;当事人可以另行仲裁、诉讼解决。
其他问题:
异议未受理且没有不受理文书是否申请复议?
复议程序中可否增加异议请求?
除对程序性事项的异议、复议外,受否还有其他救济途径?
(扩展阅读:执行复议和执行监督存在一定的重合、冲突。见【执行监督】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