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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6)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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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6)
问题1:什么是停止执行?
这里的停止执行相当于案外人异议请求中的中止执行,是指对具体的财产暂停相应的处分程序。即使对某财产停止执行的,法院也应对其他财产继续执行。
(扩展阅读:对于执行案件的停止执行,属于终结执行。见【终结执行】章节。)
问题2:哪些情形需要停止执行?
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执行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在以下情形中,可以停止执行: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期间提供了担保,法院可以停止处分;2、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网络拍卖提出异议的,法院可以视情暂缓或中止拍卖;
在以下情形中,必须停止执行:1、案外人根据实体权利主张排除异议的。但是,生效仲裁文书将查封的执行标的确权给案外人的,并不影响执行法院对该标的物的处分。2、在参与分配异议诉讼期间,不得对争议款项予以拨付,应当提存;提存的范围可以仅限争议范围。3、被变更、追加的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不得处分争议财产。4、被查封财产的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其他问题:
申请执行人如何申请不停止执行?
对停止执行产生的担保费用和损失由谁承担?
(扩展阅读:停止、中止、暂缓、暂停、继续、恢复等概念存在重合和冲突,要具体区分是是对执行程序还是对具体财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