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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极执行】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7)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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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极执行】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7)
问题1:消极执行包括哪些情形?
消极执行,包括不受理、不审查、不处置等各种情形,相当于行政不作为[1]。
对于不受理、不审查的情形,属于程序性事项;对于不处置的消极执行,如拖延、推诿等,是实体性事项。对上述消极执行都可以申请执行监督,只是监督的程序不同,见【执行监督】章节。
问题2:何谓被动的消极执行?
下列情形属于被动的消极执行:1、财产系轮候查封;2、等待参与分配;3、等待协助执行结果;4、因提出异议而停止处分;5、案件再审等。被动的消极执行中,执行法院不存在拖延、推诿。
[1]笔者将消极执行扩展到执行实施、裁决等各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