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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人员】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9)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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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人员】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09)
问题1:执行事项以合议制还是命令制为主?
对于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以合议制为主。对于具体的执行事项问题,一般以命令制为主。在执行文书中,裁定类的内容应当以独任或者合议庭作出,而通知、公告、协助执行等其他文书可以由其他执行人员作出;但后者应当依据前者的内容而作出。
问题2:是否可以自审自执?
一般情况下,自己审理的案件的执行应当由他人负责处理。但在基层法庭等特殊情况下,也允许自审自执。执行人员的回避实际上和审判人员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