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担保】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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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担保】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11)
问题1:执行担保和普通担保有何区别?
执行担保本质上和担保法上的担保没有根本性的差别,仅存在两点不同。一是执行担保需要担保人向执行法院作出担保的意思表示,并受执行规定的约束,而普通担保是由担保人向债权人作出的;二是执行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往往是已经确定,不存在争议,而普通担保的债务则未必确定。
因此,执行担保比普通担保更为严格。
问题2:执行法院是否有审查执行担保的义务?
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法院无需审查执行担保,审查义务在于申请执行人;担保的成立、生效、履行均制约申请执行人和担保人、被执行人,与执行法院无涉;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法院需要对担保的成立、生效与否进行审查,以便于案件的处理;至于审查的标准,应以形式审查为主。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
问题3:是否需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根据规定,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或担保财产,无需另行追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没有对追加担保人进行规定。那么,如果担保人提出异议,应当适用何种程序处理?笔者认为,担保人异议类似与当事人异议,并非案外人异议。
问题4:可否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为财产设定抵押?
有些案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以某项财产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法院据此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有关部门将该财产设立了抵押。笔者认为,除非生效法律文书明确需履行抵押义务的[1],在执行和解协议或执行担保中增设抵押事项的,法院不宜出具相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其他问题:
诉讼中的担保是否延续至执行程序?
执行担保后的追偿权如何行使?
执行担保人是否存在免责情形?
[1]即使明确履行抵押义务,也属于行为执行的一种,未必可以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