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追加】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13)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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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追加】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13)
问题1:变更与追加有何本质区别?
对于变更主体的,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该主体发生的名称、字号等不影响实体的变化,需要予以变更;二是原主体因死亡、注销等实体变化而无法执行,需要变更为新的主体。
对于追加主体的,原主体仍然存在且需继续承担债务,新主体与原主体间存在一定的实体法律关系。
以上均指对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1]。
(扩展阅读: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问题,见【申请执行】章节)
问题2:变更追加的类型有哪些?
下面仅指名称等变更以外的情形。
一、明确范围的变更、追加
被执行人死亡后,变更、追加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要求其在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下,一般执行的只能是遗产,而不能执行被追加人的其他财产,因此与直接执行是一致的。此外,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可以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与前者情形一致。
二、明确责任的变更、追加
1、直接责任:(1)变更、追加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后的相应主体承担责任;(2)变更、追加不能清偿债务的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3)变更、追加不能清偿债务的分支机构所在的法人为被执行人;(4)变更、追加依法对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
2、无限责任:实质上是认为新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就是同一主体,但存在两个不同的名称,两者属于利益共同体。如个人投资企业为被执行人,变更、追加其投资人的。
3、有限责任:(1)变更、追加有限合伙企业中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3)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4)变更、追加未出资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7)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8)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4、连带责任:(1)变更、追加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2)变更、追加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共同债务的追加
认定共同债务而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但根据共同债务的有关司法解释,实践中执行程序基本上不再允许追加配偶[2];但可以执行共同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的份额。
四、直接执行
下列几种情形无需采取变更、追加措施,可以直接对新的主体进行执行或者直接执行其财产。
1、在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形下,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2、直接执行投资人所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直接执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财产。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扩展阅读:关于变更、追加的异议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见【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章节。)
其他问题:
被追加的股东清偿债务后,应向谁追偿?
何谓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追加?
诉讼后、执行前的担保人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1]申请执行人也可能发生追加,如共同债权的分割。
[2]非因共同债务为理由追加配偶的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