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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执行依据不明确可执行中确定 ——执行解析0101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最高院:执行依据不明确可执行中确定

——执行解析0101

关键词:01【执行依据】  16【申请执行】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大宗集团有限公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

 

笔者观点:

1、执行依据不明确,则申请执行后应驳回申请。

    2、执行依据虽不明确,但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确定的,应当执行。

 

案情:

一审判决:淮北房地产公司、涡阳房地产公司在其公司的房产销售款范围内对主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淮北房地产公司、涡阳房地产公司上诉称:该判项属于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作为执行依据,应撤销。并认为:在获得房产销售款前,大宗公司不能要求偿还债权。由于未来是否销售房屋不确定,因此债务清偿的条件何时成就也不确定。一审审理中对本案债务履行的条件是否具备,即“房产销售款”是否已经取得,未予查明。

 

裁判:

淮北房地产公司、涡阳房地产公司的房产是否销售,相关部门均有登记,税务部门也有凭证,不存在不确定性问题,也不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淮北房地产公司、涡阳房地产公司的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分析:

本案有关“房产销售款”的数额等在审理中并未明确,在执行中可能带来争议;如果被执行人未销售房产,则无法获得销售款,自然无法执行。

但是,法院认为,未来房产的销售数额将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存在有备案数据,可以通过执行程序予以查明并进行执行,因此不属于执行依据不明确的范围。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8.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凡生效法律文书主文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取第一条中的方式仍无法执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1、判决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欠多少工程款不明确;

2、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不明确;

3、判决或调解被告返还原告土地并恢复原状,但原状是什么不明确;

4、判决或调解确认夫妻一方享有探望权,但对探望权的行使时间、期限、方式、地点不明确;

……

 

扩展阅读:

笔者认为,该案例虽然驳回了该上诉请求,但是,执行中对于销售款的数额仍然会发生争议。比如,该款是否含税、是以合同数额为准还是以发票数额为准、退房的情形如何计算、如被其他法院执行的房产的款项是否属于销售款等等。因此,在判决中还是应当对具体的数额尽可能予以明确。

 

更多理论和案例请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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