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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执行】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18)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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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予执行】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18)
问题1:不予执行有哪些类型?
1、一般案件的不予执行:1、被执行人抗辩超过时效的;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3、涉及第三人利益无法处理的;等等。
2、行政案件的不予执行:包括(1)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2)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3)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4)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3、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见有关法条。注意涉外和国内仲裁法定理由不一致。此外,仲裁调解书不能申请不予执行,也不能撤销。在不予执行审查过程中,法院内部存在一系列审查程序。
4、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见有关法条。
(扩展阅读:对于不予执行的救济途径,见【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章节。)
问题2:不予执行与不能执行的区别?
不予执行前提是能够采取执行措施并执行完毕,但由于某项原因会导致执行带来重大不利后果,法院因此认定不执行,这是主观原因;不能执行前提是根本无法执行,无论采取何种措施都达不到执行目的,这是客观原因,比如需要交付的标的物已经灭失、被执行人主体已经不存在等,带来的后果是驳回执行申请或者终结执行。
其他问题:
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