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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通知】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19)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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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通知】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19

问题1:执行通知应设置多长的履行期限?

笔者认为,执行通知书不得再行设置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限,否则延长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义务,可以设置一定的履行期限。

 


 

问题2:对于同时履行的如何发出执行通知?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双方需要同时履行义务时,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前,应要求申请执行人同时履行义务或将履行标的物提存[1];双方均申请执行的,可以同时执行,也可以先后执行。

 


 

问题3:发出执行通知前已经履行如何处理?

应该根据履行的时间确定。如果履行发生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之内,也就是说,该案申请执行人不应申请执行,案件属于立案错误,应当撤销执行通知并撤销案件;如果履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或者在执行立案之后发生,被执行人存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该案立案并非完全错误,此时应撤回执行通知,案件以执行到位或终结执行处理。

 


 

其他问题:

未发出执行通知已采取措施如何处理?



[1]申请执行人不同意履行的,应驳回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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