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抵押物的租金属优先受偿范围可以执行 ——执行解析2401
最高院:抵押物的租金属优先受偿范围可以执行
——执行解析2401
关键词:24【划拨】22【扣押】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天津隆侨商贸有限公司、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清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2015)执复字第23号
笔者观点:
1、被执行人仅承担抵押责任的,不应执行其他财产。
2、抵押物的租金属于的法定孳息,根据抵押合同约定,可以执行。
案情:
1、江苏高院作出(2012)苏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一、中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国联公司归还贷款本金7亿元、截至2011年12月31日拖欠的未结利息款3256719.67元并支付逾期罚息;二、如中技公司不能偿还上述第一项债务时,国联公司有权以隆侨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成清波对中技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国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因中技公司、隆侨公司、成清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法定义务,国联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江苏高院申请执行。该院以(2014)苏执字第0001号立案执行。
3、2014年1月14日,江苏高院作出(2014)苏执字第0001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技公司、隆侨公司、成清波的银行账户存款11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同日,该院依据国联公司的申请,向天津远东百货有限公司发出(2014)苏执字第00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自2014年1月18日起按期将“2005年11月30日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房屋租金汇付至该院执行专户。天津远东百货有限公司及隆侨公司破产管理人自2014年4月4日始共向江苏高院汇付租金17782606.06元。
4、隆侨公司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如下:依据生效判决,隆侨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为本案债务提供抵押的第三人,而非连带责任保证人,仅就抵押物本身对本案债务承担责任。
5、江苏高院认为,该院对隆侨公司应收租金的执行是否有法律依据。该院(2014)苏执字第0001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隆侨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1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超过了本案执行依据隆侨公司应当承担的清偿责任的范围,与执行依据不符。对该执行裁定内容应依法予以更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和国联公司与隆侨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借款期满后,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或扣押的,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国联公司有权收取隆侨公司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本案涉案房屋(抵押物)自2012年4月18日即被法院查封,房屋租金属于本案抵押物的法定孳息,且该院要求房屋承租人向法院汇付的租金均是2014年1月18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金,故该院对异议人隆侨公司应收租金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该院作出(2015)苏执异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变更“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成清波的银行账户存款11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二、隆侨公司以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及上述房产的法定孳息清偿本案债务”。二、驳回隆侨公司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6、隆侨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复议。
裁判:
最高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对隆侨公司应收租金的执行是否有法律依据。
关于隆侨公司承担抵押责任的方式及范围。首先,根据本案异议阶段查明的事实,国联公司与隆侨公司于2011年7月19日签订的抵押合同第13条第4款明确约定了借款期满后借款人不能按时清偿的,国联公司有权自查封或扣押之日起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隆侨公司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本案执行依据主文中也认定了国联公司与隆侨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本案所涉抵押物已依法设定抵押,国联公司对本案所涉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是实现抵押权的法定方式,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与抵押权人享有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的法定权利并不矛盾,(2012)苏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判项并未否定国联公司收取案涉抵押房地产产生的法定孳息即租金的权利。故江苏高院(2015)苏执异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对江苏高院(2014)苏执字第0001号执行裁定第一项的变更亦未超出本案执行依据确认的隆侨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综上,隆侨公司的该项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涉案房屋(抵押物)自2012年4月18日即被法院查封,房屋租金属于本案抵押物的法定孳息,且该院要求房屋承租人汇付的租金均是2014年1月18日执行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之后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金,故该院扣划租金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
分析:
生效裁判确认申请执行人有权对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虽然没有提及租金,但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法院自然有权执行租金。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扩展阅读:
笔者认为,如果抵押物被其他案件查封的,抵押权人则无权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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