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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损害案外人利益非被执行人异议理由 ——执行解析0302

江苏致达 姜勇 在法言法 2023-08-16

最高院:损害案外人利益非被执行人异议理由

——执行解析0302

关键词:03【执行异议】28【查封】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唐山市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文君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17)最高法执复18号

 

笔者观点:

    1、对于案外人的利益受损应由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不能据此提出执行异议。

    2、对执行依据提出的质疑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

 

案情:

略。

 

裁判:

最高院认为:

一、关于河北高院(2016)冀执异50号执行裁定程序是否存在不合法的问题。复议申请人提出,本案存在案涉房屋已经出售他人但要进行清退以及在支付时间上出现延迟但并未到剩余款项支付的时间节点等方面的问题,系对执行依据提出的质疑,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应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二、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问题。是否存在超标的额查封,应当在执行标的和查封标的的价值之间衡量。复议申请人提出应执行金额为3.7亿元,超标的额查封价值近6亿元的土地,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本案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为5.05亿元的特定物业转让基本价款,以及溢价款、迟延违约金、律师费、执行证书公证费、其他合理费用。故复议申请人主张的应执行金额3.7亿元和无证据证实的超标的额查封的事实和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的执行将损害案外人及多家银行债权人利益,以及能否以此为据解除查封的问题。案外人或者银行债权人认为本案的执行将损害其利益,可依法通过相应的程序予以救济。同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并不是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查依据,该理由也不是判断是否应解除查封的法定事由。复议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分析:

本案被执行人提出的多项异议请求实际上都不是执行异议,仅超标的查封属于执行异议。有些异议请求应当寻求不同的法律程序。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扩展阅读:

笔者认为:实体问题虽然重要,但要用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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