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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留】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26)
本公众号推出的系列文章《执行解析》,是以问题的形式对执行的基本规定予以简要阐述。公众号所发布的内容均为简略版,除个别章节外,都不包含详细的注解等。需要完整版内容的可以联系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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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留】的几个问题——执行解析(26)
问题1:扣留的对象是什么?
扣留与扣押容易混淆,与冻结也容易产生冲突。从法律规定看,冻结的是资金财产,扣押的是动产,而所扣留的是被执行人的收入。“收入”究竟属于何种财产类型并未明确。查阅相关案例,笔者认为,扣留的对象应当仅仅限于自然人的“收入”,而且必须与自然人的劳动有关;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股票分红、稿费、劳务报酬,应该可以认为是收入。企业不存在“收入”问题,只存在“债权”问题。
在收入与债权的区分问题上,应该可以认为,经过第三人确认的有明确数额、期限并且持续产生的,可以看作收入;而债权可以未经确认,也未必持续产生。笔者认为,在实践中,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多变复杂性,关于收入的执行条款应该与债权类执行进行合并。
其他问题:
到期债权是否可以扣留、提取?